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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規劃法》(以下簡稱“國家發展規劃法”)經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并正式施行。這是規劃制度建設的重要里程碑,開啟了法治引領保障國家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的新篇章。“國家發展規劃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規劃工作步入法治化軌道,成為國家規劃體系中的根本大法。“國家發展規劃法”為各類規劃賦予了清晰的定位、嚴謹的秩序和剛性的責任,其核心價值在于將“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系統轉化為法律制度與剛性程序,為建設現代化人民城市提供了堅實的法治遵循與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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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為建設現代化人民城市提供堅實法治遵循》
作者 |中國城市規劃學會副理事長 張文忠
圖片 |網絡
確立“人民至上”的價值坐標。“國家發展規劃法”第三條開宗明義:“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這一莊嚴的法律宣示,為現代化人民城市建設確立了根本的價值坐標。它昭示著:城市并非為發展而發展的冰冷機器,亦非為少數人服務的華麗舞臺,而是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溫暖空間載體。“國家發展規劃法”將“人民性”確立為規劃工作的最高原則,從制度源頭上遏制了脫離群眾需求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國家發展規劃法”充分體現了“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
規范“問計于民”的法定程序。城市不再是規劃師圖紙上的線條或管理者案頭的文件,而是人民親手描繪的生活圖景。該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編制國家發展規劃應當堅持頂層設計和問計于民相統一,健全公眾參與機制,鼓勵社會參與,通過互聯網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建議。”這一條款將公眾參與從倡導建議上升為剛性程序,確保了城市規劃、建設和治理中的重點與難點,能夠源于人民呼聲,并有效回應人民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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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規劃法定”的剛性約束。該法第五條確立的“規劃法定原則”,使規劃不再是“紙上畫畫、墻上掛掛”的可有可無之物,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動綱領。“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的規定,從根本上杜絕了“換一任領導換一套思路”的頑疾,保障了城市民生項目的連續性與穩定性。這一制度設計的深層意蘊在于,它不僅守護著民生承諾的連續性,更通過資源環境承載力、空間管制邊界等剛性約束,讓人民城市建設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建立“統籌協同”的規劃體系。“國家發展規劃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健全以國家發展規劃為統領,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以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為支撐,由國家和地方規劃共同組成,定位準確、邊界清晰、功能互補、統一銜接的國家規劃體系。”這一制度設計,從根本上解決了過去各類規劃各自為政的頑疾,為現代化人民城市建設構建起一套分工明確、協同高效的系統框架。如果說規劃法定的剛性約束為城市守住了底線、劃定了邊界,那么統籌協同的規劃體系則為城市凝聚了合力、打通了路徑,讓每一份民生承諾都能從愿景變為現實,讓每一項民生工程都能從“紙上”精準落到“地上”。
構建“全周期監督”的評估機制。“國家發展規劃法”第五章建立的動態監測、中期評估、總結評估制度,要求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這使得每一份民生承諾都經得起人民的檢驗,每一項城市工程都接受人民的審視。該制度將規劃從“一次性審批”轉變為“全周期體檢”,讓人民不僅成為城市建設的“規劃師”,更成為城市發展的“閱卷人”。規劃的權威不僅在于“一經批準不得隨意調整”,更在于“執行得好不好要接受人民檢驗、調整得對不對要有科學依據”。“國家發展規劃法”構建的全周期監督機制,其深層意義在于推動城市治理從“重審批輕監管”轉向“全周期精細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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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正確的現代化人民城市建設政績觀。“國家發展規劃法”對領導干部政績觀的作用,是該法最深刻、最持久的制度貢獻之一。它通過一系列環環相扣的法治設計,將“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擔當,從道德倡導轉化為制度約束,從個人覺悟上升為法定責任。“國家發展規劃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發展規劃實施情況應當作為衡量各地區、各部門依法履職情況的重要參考。”這意味著,規劃執行得好與否,不再是“領導說了算”,而是“法律定了調”。規劃草案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中期評估報告要向社會公布,總結評估報告要接受人民代表審議。這種制度設計,將干部的政績評判權從“上級領導”部分地轉移到了“人民群眾”手中。當干部意識到“人民滿意才是最大的政績”,當干部明白“任期結束時規劃兌現情況要向人民交賬”,政績觀就會自然而然地發生轉變。
文章為社會科學報“思想工坊”融媒體原創出品,原載于社會科學報第1999期第1版,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本期責編:程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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