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大名鼎鼎的陳長奮律師,代理三亞路益公司于X明的案子,竟然在法庭上對關鍵事實進行撒謊誤導法官,我指出其故意虛假陳述有違做律師的操守,對他進行舉報,并且在網上揭發其違法行為。陳大律師很快就知道我舉報他,氣勢洶洶地一連寫來三封編號都是“瓊泰律民字[2025]第868號”的律師函,說他在法庭上陳述完全是受當事人委托,沒有絲毫違規之處,并說我舉報揭發他構成誹謗。在律師函中,陳大律師還故意撒謊,明明他代理于XX的案件已經結案,為了讓網絡平臺處罰我,故意說“案件尚在審理中,不當言論干擾司法程序。”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我的敗家婆娘王XX被三亞路益公司的于XX引誘去“合伙”,損失兩百多萬。因為于XX阻撓,根本沒法清算。2023年王XX發起過一次訴訟,白白浪費幾萬元律師費訴訟費,一分錢損失都追不回來。我氣憤不過,辭職跟這事,發現王XX轉到三亞路益公司的合伙投資款中,竟然有近四十萬元被以現金方式從柜員機取走,認為是被于XX侵占了。我讓王XX報警,警方傳于XX隨便詢問之后,要王XX自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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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撒謊的律師函
一審(2025)瓊0271民初12316號案開庭,于XX不敢出庭,由陳長奮大律師和他的徒弟陳瑩全權代理。2023年那次訴訟,也是他們代理于XX。陳大律師矢口否認于XX取款,聲稱于XX不知道涉案資金的下落。取款行為發生在2019年初,然而陳大律師為了幫于XX撒賴,故意撒謊說在2018年底,于XX已經把路益公司的銀行卡和U盾寄給在廣州的王XX了。于XX手上沒有銀行卡,不可能取出現金來。這明顯是故意撒謊,因為他們在2023年代理于XX的訴訟中,就說直到2019年4月,于XX僅把路益公司的U盾寄給王XX。不過,陳大律師認為是死無對證的謊言,卻被我找出破綻來。2019年3月,于XX曾經持卡到外省取款,流水留下記錄,我以此證明當時銀行卡在于XX身上,陳大律師就啞口無言了。庭后,于XX不得不書面承認取出現金,謊稱用于合伙,卻沒法拿出任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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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否認取款謊稱不知涉案資金下落
這官司打得很離奇,不過陳大律師故意撒謊是板上釘釘千真萬確抵賴不得的,我也是因此舉報他。有人說,律師為他的當事人服務,對方的律師為對方服務而不是為你服務,即使他撒謊,你也不能舉報他。這種觀點實在要不得,律師為當事人服務不假,但是不等于律師受當事人委托,就可以在法庭上故意撒謊不受責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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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大律師謊稱取款前已把卡給王XX
“受當事人委托”不是律師可以隨便撒謊的遮羞布。如果律師“受當事人委托”,就可以隨便撒謊的,那么,是不是律師“受當事人”委托,就可以隨便罵人、打人、甚至殺人呢?我想,全世界都不會有這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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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庭后不得不承認取款謊稱用于合伙卻拿不出任何證據
《律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五)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九)泄露國家秘密的。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陳長奮、陳瑩違反的就是這條法律的第三款: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普通人在法庭上故意撒謊要受到處罰,律師故意撒謊屬于知法犯法,不要求對其罪加一等,但處罰一定要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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