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使用“多優26”繁殖“天貴99”玉米種子、銷售與引種備案登記信息不一致的“綠稻Q7”品種、“抖音”兜售侵權種子和假種苗......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廣西種業知識產權司法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當前,廣西種業侵權主要呈現網絡銷售隱蔽、侵權苗木同質化、套牌侵權規模化、農戶維權能力弱等特點。
針對這些堵點難點問題,廣西法院不斷創新規則適用,在審理“金都百香3號”植物新品種權案件中依法適用名稱推定規則,在審理“砂糖燈籠橘”案件中準確界定合法“自繁自用”的行為邊界,統一裁判尺度,降低維權難度。加大懲戒力度,在審理“多優26”玉米植物新品種權案件中,依法確認行政機關備案登記信息的證據效力,裁量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提高侵權成本。加強全鏈條保護,在審理“綠稻Q7”水稻種子案件中壓實種子生產、銷售、引種全鏈條責任,嚴懲違規引種銷售行為,守護農戶生產利益和種業質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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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多優26”玉米植物新品種權侵權糾紛案
案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桂01知民初48號
案情簡介
華某公司、高某星是“多優26”玉米植物新品種的共同品種權人。四川益某公司未經許可使用“多優26”繁殖“天貴99”玉米種子,華某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四川益某公司等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100萬元。
南寧中院認定四川益某公司侵權成立,并根據中國種業大數據平臺生產經營備案查詢系統所顯示四川益某公司備案登記的生產銷售數量等信息,判決四川益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華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50萬元。四川益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在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均難以確定,又無可參照的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確定賠償數額情況下,采信確認行政機關備案登記信息的證據效力,以當事人自行備案登記的生產銷售數量作為確定侵權損失賠償數額的裁量依據,有效解決品種權人舉證難的問題。同時本案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與行政機關的知識產權協同保護力度,獲評農業農村部“2025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維權護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二
“欽果9號”百香果植物新品種權合同糾紛案
案號: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5)桂民終74號
案情簡介
“欽果9號”(曾用名“欽蜜9號”)由廣西某科學院與欽某公司聯合選育,2024年4月獲授權公告。該品種權申報期間,誠某公司等提出權屬異議。2022年2月,欽某公司與誠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誠某公司協助品種權申請并撤回異議,欽某公司以普通實施許可方式授權誠某公司生產銷售種苗。后雙方就協議履行等問題產生分歧。
誠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并賠償損失500萬元;欽某公司反訴請求解除案涉合同并判令誠某公司銷毀相關繁殖材料。本案訴訟期間,欽某公司就案涉品種侵權問題對誠某公司提起另案侵權訴訟。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充分運用多元解紛機制,堅持“一攬子解決糾紛”的審判思路,促成雙方簽訂和解方案,確認解除案涉合同,雙方另行簽訂《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協議》,誠某公司限期銷毀未授權繁殖材料并撤回品種無效宣告申請,關聯侵權案件同步調解結案。
典型意義
“欽果9號”是廣西自主選育的黃金百香果突破性新品種,憑借產量高、品質優、適應性強等優勢,在全國百香果產業的市場認可度和經濟價值極高。本案是人民法院服務種業振興、加強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生動實踐。人民法院強化本土優質品種權益保護,創新“司法+行政+行業”多元解紛模式,一攬子化解品種權許可及關聯侵權糾紛,實現為從育種研發到市場推廣的全鏈條司法護航,有效激發育種民營企業種業創新的積極性,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三
“金都百香3號”西番蓮植物新品種權侵權糾紛案
案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桂01知民初18號
案情簡介
百某公司系“金都百香3號”西番蓮新品種的獨占實施許可人。靈山縣某果苗場、周某在抖音及微信朋友圈中銷售名稱為“金都3號百香果苗”及“金都3號”的果苗。百某公司訴至法院,主張靈山縣某果苗場、周某未經其授權許可,生產、銷售上述果苗,侵害“金都百香3號”的植物新品種權。靈山縣某果苗場、周某辯稱,百某公司提交的鑒定報告存在嚴重瑕疵,無法確認被訴侵權果苗與案涉品種具有同一性。
法院判決認為,雖百某公司提交的《檢驗報告》因檢測機構不具備相應資質,且缺少對照樣品來源的證據鏈,不具有證據效力,但靈山縣某果苗場所銷售被訴侵權果苗的名稱與案涉品種名稱相同,在被訴侵權人未能舉證證明兩者不是同一品種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第六條的規定,法院可推定被訴侵權品種繁殖材料屬于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依法認定構成侵權。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司法實踐中,如何舉證證明侵權品種與授權品種的同一性,一直是植物新品種保護中權利人的維權難點。本案依法適用相關司法解釋,根據行為人銷售的被訴種苗名稱與案涉品種相同,而行為人又未能舉證證明兩者不一致的情形下,推定被訴種苗屬于案涉品種的繁殖材料,構成侵權。有效解決品種權人維權中品種同一性鑒定難、成本高等問題,降低維權成本,提升保護效能。
案例四
“綠稻Q7”品種侵權賠償追償權糾紛案
案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桂14民終205號
案情簡介
“綠稻Q7”是湖北某公司生產的水稻種子,綠某公司2020年向廣西農業農村廳備案,作為桂南稻作區晚稻引種種植,但廣西不屬于該品種審定確定的適宜種植區域。綠某公司以其關聯公司皓某公司名義,委托蘇某桂銷售已經包裝好的案涉種子,而綠某公司供應的種子包裝袋上注明的審定編號與綠某公司引種備案登記不一致,種子包裝袋上亦未標注適宜廣西種植的區域和季節。
蘇某桂將案涉種子銷售給崇左市寧明縣農戶,因水稻不正常抽穗造成經濟損失,農戶向蘇某桂要求賠償,蘇某桂賠償農戶相應損失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綠某公司等賠償其代償的農戶損失等費用。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案涉種子包裝袋標注信息與引種備案登記信息不符,違反《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關于種子標簽應當標注品種適宜種植區域、種植季節及終端銷售地應在適宜區域內等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判決皓某公司、綠某公司作為案涉種子的引種者及出售者,應對其不當引種銷售行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對遏制虛假標注、跨不適宜種植區域違規銷售等行為,具有較好的懲治和社會指引作用。種子標簽標注的適宜種植區域是品種知識產權和種植安全的重要信息,法院明確引種公司應出售與當地備案編號一致的種子,確保品種性能與種植環境相匹配,打破“農戶自擔種植風險”的片面認知。本案判決同時提醒種子銷售企業摒棄“重銷售、輕審核”的觀念,契合種業治理中強化全鏈條監管、打擊虛假標注的要求,有力保障農民種植利益與糧食生產安全。
案例五
“砂糖燈籠橘”柑橘植物新品種權侵權糾紛案
案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桂01知民初99號
案情簡介
“砂糖燈籠橘”是廣西某科學院培育的柑橘新品種,于2021年12月30日取得農業農村部頒發的植物新品種權證書。江某公司經受讓獲得“砂糖燈籠橘”植物新品種權。江某公司經公證取證,發現饒某全在抖音APP上對外宣傳、售賣“砂糖燈籠橘”果苗的行為,對案涉植物新品種構成侵權,起訴請求饒某全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饒某全辯稱其屬于自產自用,不構成侵權。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案涉被訴侵權苗木與江某公司案涉植物新品種構成近似或相同品種。根據江某公司提交的取證公證書記載,饒某全與江某公司代理人簽訂訂購合同書銷售被訴侵權苗木的行為已明顯超出自繁自用的范圍,饒某全的行為屬于未經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銷售案涉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侵害案涉植物新品種權,判決饒某全停止侵權,并賠償江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0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落實種業知識產權嚴格保護,服務特色農業發展的示范性判決。法院準確限定“農民自繁自用”抗辯的適用范圍,認定被告對外簽訂合同銷售侵權苗木的行為已超出自繁自用邊界,構成商業目的的生產、銷售侵權。判決有力警示市場主體不得濫用法定抗辯條款規避責任,防止以“農民自繁自用”之名行侵權之實,切實保護品種權人合法權益。特色果樹種業是廣西優勢產業,本案為規范種苗市場秩序提供了清晰司法指引,有助于推動柑橘等特色品種的產業化健康發展,為“十五五”時期種業振興行動筑牢法治根基。
案例六
廣西某邦種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劣種子案
注:廣西南寧市西鄉塘區農業農村局執法案例
案情簡介
2025年4月,南寧市西鄉塘區農業農村局收到蒙山縣農業農村局移送的案件線索及《案件移送函》(蒙農案移〔2025〕1號),線索反映廣西某邦種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種子存在質量問題,蒙山縣農業農村局已對案涉種子抽樣檢驗并確認質量不達標。
檢驗結果顯示,當事人生產經營的兩個批次“美香兩優晶絲”水稻雜交種,發芽率分別僅為37%、33%,既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也低于種子標簽標注的80%,被依法認定為劣種子。2025年4月8日,西鄉塘區農業農村局立案調查,查明案涉劣種子總數量189.5千克,其中已銷售180千克,庫存9.5千克,案涉貨值金額8338元,違法所得7920元。
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第九條及《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基準》相關規定,西鄉塘區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罰款40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嚴守糧食安全底線的標志性執法案例。案涉水稻種子發芽率遠低于國家標準及標注值,被依法認定為劣種子,執法部門據此從嚴查處并處以高額罰款,對危害糧食生產安全的違法行為采取“零容忍”態度,警示種業企業必須嚴控質量關,不得以劣充優。廣西正全面推進現代特色農業強區建設,本案為筑牢水稻種植安全法治屏障、維護農民切身利益提供了堅實保障,推動種業市場秩序持續凈化,彰顯農業農村部門嚴查種子質量、守護糧食安全的堅定決心。
案例七
某好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假芋頭種子案
注:廣西貴港市平南縣農業農村局執法案例
案情簡介
2025年4月15日,平南縣農業農村局收到群眾投訴舉報,反映其在抖音商城店鋪“廣丫頭荔浦芋頭種植合作社”購買的芋頭種苗無標簽,商家涉嫌銷售假種子,并附相關投訴材料。
執法人員核查發現,抖音商城店鋪“廣丫頭荔浦芋頭種植合作社”的實際經營者為平南某好食品有限公司,該公司銷售的芋頭種苗僅附帶《芋頭種植說明書》,未按規定粘貼種子標簽。2025年4月15日立案調查后核實,當事人銷售經營的無標簽荔浦芋頭種子屬于假種子,違法所得700.27元。
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基準(種植業)》第一章第一節序號4的規定,平南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假種子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700.27元、罰款10000元,合計10700.27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強化種業市場全鏈條監管、護航廣西特色產業發展的典型執法實踐。針對網絡平臺銷售無標簽種子的新型違法行為,執法部門及時回應群眾投訴,精準認定無標簽種子屬假種子,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有力打擊了線上售種亂象,警示電商經營者必須依法附具種子標簽,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種子安全。本案為規范特色農產品種苗網絡銷售秩序、守護區域品牌價值提供了執法樣本,助力構建數字經濟的種業市場監管新格局。
來源丨廣西高院
編輯 | 農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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