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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意見稱,這部法律已成為自身成功的受害者,因而不再必要。持異議者回應說,應由國會作出這一判斷。
在小塞繆爾·A·阿利托大法官看來,1965年《投票權法》已經完成了它值得稱許的使命,即消除選舉中的種族歧視,如今已經過了有效期。
“全國各地,尤其是南方,已經發生了巨大的社會變化,”阿利托大法官在周三裁決的多數意見中代表六名保守派大法官寫道。這一裁決似乎對民權運動的一項卓著成就作出了致命一擊。
《投票權法》是在吉姆·克勞法時代的南方以鮮血和生命為代價爭取而來的,是一部效果驚人的立法。它幫助黑人選民的登記率追平白人選民,有時甚至超過白人選民。
阿利托大法官并未否認這些事實。他承認,盡管主要是通過引用早前判例的表述承認,《投票權法》是對“近一個世紀以來根深蒂固的投票種族歧視”的回應,而這種歧視是一種“陰險而普遍的惡”,在美國某些地區通過“持續不斷且巧妙的違憲抗拒”被延續下來。
他寫道,由于《投票權法》的作用,曾經被擋在投票站之外的美國黑人,如今的投票率已與其他選民大體相當。
過去13年間,最高法院保守派多數派先后作出三項裁決,合力削弱了《投票權法》的效力。貫穿這些裁決的正是這樣一種主題,即這部法律的目標如今已經實現。這也與保守派多數派在其他領域的努力相一致,即確保考慮種族因素的政策不會無限期延續,例如其終結高等教育平權行動的裁決。這同時也反映出美國社會內部的分歧:美國在消除其歷史上的種族主義方面究竟已經取得了多大進展。
周三,最高法院裁定,路易斯安那州立法者在繪制一個新的黑人占多數選區時考慮種族因素,違反了憲法。阿利托大法官表示,按照最高法院更新后的解釋,《投票權法》并不允許這樣做。
2013年,在這三起案件中的第一起案件《謝爾比縣訴霍爾德案》(Shelby County v. Holder)中,首席大法官小約翰·G·羅伯茨也曾就美國的種族問題提出過類似觀點。該案實際上取消了《投票權法》的一項要求,即有歧視歷史的轄區在改變投票程序前必須取得聯邦許可,從而掏空了這部法律的核心。
“我們的國家已經改變,”羅伯茨首席大法官寫道。他說,《投票權法》是一劑“猛藥”,但它最初確實是應對“根深蒂固的種族歧視”的正確回應。他寫道,在該法最初通過時,密西西比州黑人選民登記率僅為6.4%。黑人與白人的登記率差距超過60個百分點。
羅伯茨首席大法官寫道,40年后,在國會于2006年重新授權《投票權法》之前的最后一次選舉中,密西西比州黑人選民登記率為76%,比白人登記率還高出近4個百分點。
魯思·巴德·金斯伯格大法官(Justice Ruth Bader Ginsburg)并不認同這種邏輯。她在《謝爾比縣案》的異議意見中寫道,廢除一部正在發揮作用的法律,“就像因為自己沒有被淋濕,就在暴雨中扔掉雨傘”。實質上,她認為,《投票權法》的成功恰恰證明了它仍然必要。
最高法院《投票權法》三部曲中的第二起案件,是2021年的《布爾諾維奇訴民主黨全國委員會案》(Brnovich v. Democratic National Committee)。在該案中,最高法院賦予各州更大空間,使其可以在《投票權法》存在的情況下仍然對投票施加限制。
最高法院在這三起案件中的所有論斷,都提出了一個經驗問題和一個法律問題。第一,在當下時代取消《投票權法》的保護,是否會使少數族裔選民處于不利地位?第二,應由誰來決定一部成文法何時不再必要?
一項即將在《政治學雜志》發表的最新研究,對第一個問題給出了初步答案。該研究分析了2008年至2022年聯邦大選中投出的近10億張選票,并得出結論認為,有“顯著且穩健的證據”表明,在《謝爾比縣案》裁決之后,曾受《投票權法》覆蓋的地區,種族投票率差距擴大了,這意味著有色人種選民少投出了數十萬張選票。
《謝爾比縣案》裁決引發了一波使投票變得更加困難的措施。
這項研究由紐約大學布倫南司法中心的凱文·T·莫里斯(Kevin T. Morris)和巴納德學院的邁克爾·G·米勒(Michael G. Miller)完成。研究顯示,2012年至2022年間,這些轄區內黑人選民與白人選民之間的投票率差距擴大了9個百分點。
在周三的異議意見中,埃琳娜·卡根大法官(Justice Elena Kagan)承認,自《投票權法》頒布以來的幾十年里,少數族裔投票力量已有所增強。
“但另一個問題是,一旦該法的保護被取消,這些進展是否能夠持續,”她寫道。索尼婭·索托馬約爾大法官(Justice Sonia Sotomayor)和凱坦吉·布朗·杰克遜大法官(Justice Ketanji Brown Jackson)加入了這份意見。
“當然,或許顯然并非如此,回答這個問題的適當主體應當是國會,”她寫道。
這項裁決的全部影響還需要一段時間才能評估。它可能會影響即將到來的選舉中的幾個州,并在2028年影響更多州。
卡根大法官寫道,她“很想看看,例如,時間是否會證明多數派的看法是正確的,即非裔美國人在擔任公職方面取得的‘巨大進步’,尤其是在南方取得的進步,在本意見發布后仍能維持。我自己的猜測是,不會。”
但她說,這類預測并不是法官職責的一部分。
她寫道:“應由人民在國會中的代表來決定,這個國家何時不再需要擔心少數族裔投票力量被稀釋。只要國會還沒有作出這樣的決定,而國會確實沒有作出這樣的決定,本院就無權基于自認為更懂的理論,取消,抱歉,是‘更新’一部已經依法制定的成文法。”
一些共和黨州級官員持不同看法,對周三的裁決表示歡迎。
“最高法院正確地認識到,南方已經取得長足進步,而為另一個時代制定的法律,已經不能反映當下現實,”阿拉巴馬州總檢察長史蒂夫·馬歇爾(Steve Marshall)說。
他說:“我們將盡快采取行動,把這項裁決適用于阿拉巴馬州的選區重劃工作,并確保我們的國會選區圖反映人民意志,而不是反映憲法所禁止的種族配額制度。”
埃米莉·科克倫(Emily Cochrane)對本文亦有報道貢獻。
亞當·利普塔克(Adam Liptak)是《紐約時報》首席法律事務記者,也是法律動態通訊《The Docket》的主理人。他畢業于耶魯法學院(Yale Law School),在2002年加入《紐約時報》前從事法律執業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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