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家屬常見法律問題答疑與程序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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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問:責令候查是什么,通常適用于哪些情形?
【張律師解答】
責令候查,是新修訂《監察法》增加的一種措施。它不是刑事訴訟里的取保候審,但從家屬感受上看,可以把它理解為一種不直接留置、人在外面接受調查、但必須嚴格遵守一系列限制性要求的狀態。它通常適用于四類情形:本來就不具備留置條件的;雖然符合留置條件,但存在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哺乳、唯一扶養人等特別情況的;案件未辦結但留置期限已屆滿或者不需要繼續留置的;以及案件特殊、采取責令候查更為適宜的。
【法律上怎么規定】
《監察法》第二十三條把責令候查的適用情形列得很具體:一是不具有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所列留置風險情形;二是雖然符合留置條件,但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系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或者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養人;三是案件尚未辦結,但留置期限屆滿或者對被留置人員不需要繼續采取留置措施;四是案件特殊或者辦案需要,采取責令候查更為適宜。《監察法實施條例》也對責令候查的執行要求作了銜接規定。這個制度的核心,就是把“非留置狀態下繼續接受調查”的法律位置寫清楚。
【家屬現在最該做什么】
家屬遇到責令候查,不要只看到“人在外面”就覺得事情輕了,也不要一聽到“不是留置”就覺得徹底安全。更實際的做法,是先把它理解為“仍在程序內、只是暫未采取留置”的狀態,然后把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醫療需求、家庭照護情況等容易影響后續安排的事項理順。
【哪些事不要急著做】
不要把責令候查誤讀成“跟沒事一樣”,更不要因為人在外面,就覺得可以隨意外出、隨意接觸有關人員、隨意處理相關材料和財物。
【風險提醒】
責令候查最大的誤判,是“只要沒被留置,就等于安全了”。實際上,它仍然是監察程序中的正式措施,只是限制方式和強度不同。
【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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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并率先在全國范圍內組建了“50+人職務犯罪辯護團隊”。作為刑辯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實務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并屢獲殊榮,先后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張智勇律師繼獲評重慶市“2013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后,又于2015年再次獲評重慶市“2014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并重”,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西南大學、重慶工商大學等多所高校兼職碩士生導師,結合二十余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于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處理各類職務、經濟類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賄、貪污、行賄等職務犯罪),獲得十余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多年來,張智勇律師持續深耕全網平臺,聚焦“案件實務”與“風險解讀”,全網粉絲突破603萬。他憑借精湛的專業功底與敢于直言的風格,贏得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與支持,是目前國內備受當事人和家屬信賴的實戰派刑辯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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