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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4 月 28 日,杭州中院發布涉 AI 勞動爭議典型案例,明確用人單位不得將經營成本支出轉嫁給勞動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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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鄭某入職某智能科技公司,從事全棧工程師崗位。
在鄭某入職前,某智能科技公司為經營需要購買后臺管理端源代碼、應用端源碼,為此支出了 50 萬元。
鄭某入職后,某智能科技公司將源碼交付給鄭某使用。
試用期內,某智能科技公司以鄭某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鄭某的勞動合同。
某智能科技公司申請仲裁,要求鄭某賠償上述成本支出。
某智能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決結果,訴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
裁判結果: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智能科技公司在鄭某入職前購買了相關源碼,在鄭某工作期間交由鄭某使用,此系某智能科技公司正常經營所需支出的成本,并無充分證據證明此為鄭某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據此,對某智能科技公司要求鄭某賠償其購買源碼費用的請求不予支持。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人工智能領域技術密集、迭代迅速,相關企業往往會購買算法模型、訓練數據等技術成果、數據產品用于研發,勞動者應秉承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將企業提供的生產資料高效地應用于工作當中,努力將企業的技術資源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但研發工作具有不確定性,如技術路徑的選擇、算法的效果等均存在不可預見的風險,且研發投入是企業自主經營決策的成本,企業作為經營決策收益的享有者,不能將項目失敗的風險轉嫁給勞動者。
本案明確界定,勞動者正常工作履職過程中,即使其未能利用企業所購置的技術成果、數據產品等實現預期效益,企業亦不得要求勞動者承擔相關采購成本損失。此舉旨在激勵勞動者勇于創新,為積極推動人工智能產業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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