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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假者姜某到案后交代,其銷售的所有假冒光模塊,貨源全部來自另一家網店。
◆公安機關順著線索,將陳某甲與陳某乙抓獲。陳某甲對外銷售的假冒光模塊,供貨渠道有兩條線:部分侵權產品通過網絡交易平臺低價批量采購,另一部分產品由其直接對接上游生產工廠,要求對方寫入可兼容代碼,自行貼標包裝后再對外銷售。
◆陳某甲伙同陳某乙,通過微信、淘寶店鋪向多人銷售假冒知名品牌注冊商標光模塊等商品,銷售金額400余萬元。
作為光芯片、電芯片與光器件的系統集成體,光模塊從數據中心服務器間的高速互聯,到5G承載網的大規模光纖回傳,已成為新型數字基礎設施建設中不可或缺的核心部件。然而,這一算力時代的高科技成果,卻因技術門檻高、消費者辨別難,成為制假售假者選中的目標。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級法院對陳某甲、陳某乙銷售假冒知名品牌注冊商標光模塊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頻頻掉線的光模塊牽出售假線索
“網絡連接怎么這么不穩定?換了幾個配件都不匹配……”2024年5月,姚先生在一家名為“A光模塊直銷店”的店鋪購買了一塊知名品牌光模塊產品。沒想到,產品安裝后,設備頻頻掉線,始終無法與原有的正版配件正常適配,疑似買到了假貨,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接到報案后,公安機關迅速立案偵查,根據姚先生的購買記錄,第一時間鎖定涉案網店經營者姜某,并調取該網店的電商平臺銷售數據。初步查證,該店鋪近期銷售金額為40余萬元,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姜某到案后,面對偵查人員的訊問,對銷售假冒光模塊的行為供認不諱,并主動交代,其銷售的所有假冒光模塊,貨源全部來自另一家網店。
順著這條線索,偵查人員很快鎖定犯罪嫌疑人陳某甲與陳某乙,并于同年10月將二人抓獲。在二人的經營場所,公安機關查獲大量印有知名品牌商標的假冒光模塊、包裝盒、防偽標識等。經查,陳某甲并非初犯,2017年,他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后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20年12月。這次,陳某甲甚至拉上父親陳某乙開網店銷售假冒光模塊產品。
父子共同犯罪,主犯到底是誰
2025年2月,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靜安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辦案檢察官發現,到案初期,父子二人各執一詞。陳某甲辯稱自己僅負責購買無標光模塊、管理網店,所有盈利均被陳某乙拿走。陳某乙則供述,是陳某甲找到自己,提出要重操舊業,繼續銷售假冒光模塊,并借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冊店鋪,經營期間,自己僅按照陳某甲的指令,負責打包發貨、接收貨物等輔助工作。
誰是主犯?誰是“小工”?為厘清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檢察官全面審查案卷材料,從電子數據入手,仔細審查陳某甲與陳某乙的手機聊天記錄。
聊天中,陳某甲多次要求陳某乙“換發貨地點”“把聊天記錄刪掉”。不僅如此,姜某與陳某甲的聊天記錄間接印證了陳某甲主犯的身份,陳某甲直接對接下游買家,自主確定不同型號光模塊的銷售價格,協商供貨細節,全程掌控著銷售核心環節,與他自己口中“輔助者”的身份截然不同。根據陳某乙的供述,以及網店運營記錄、支付寶交易流水等證據,足以證明陳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眼看責任無法推脫,陳某甲又換了說辭。“我賣給姜某的光模塊只有不到2萬元的是假貨,其他的都是二手貨或全新正品。”他聲稱自己采購的光模塊來自上家回收的二手產品,到貨后都會插入交換機測試,能用的就當作正品賣,還曾從品牌供應商處購入數百萬元全新正品。
“若陳某甲銷售的確實是二手正品,即便價格偏低、成色較舊,也未必構成犯罪。但如果打著正品旗號銷售高仿假貨,就涉嫌犯罪,二者有著本質區別。”檢察官說。
辦案檢察官審查發現,現有證據證明,陳某甲對外銷售的假冒光模塊,供貨渠道有兩條線:部分侵權產品通過網絡交易平臺低價批量采購,另一部分產品由其直接對接上游生產工廠,要求對方寫入可兼容代碼,自行貼標包裝后再對外銷售。此外,“只有高仿,50一個,也是三碼合一的”“跟原裝一模一樣……三碼合一精仿的,終端客戶看不出來”“原裝的貴啊”等表述多次出現在陳某甲與下游買家的對話中,均指向涉案商品并非正品。
檢察官查閱專業資料、多次與權利人溝通、咨詢技術專家,最終確認“高仿”“精仿”“三碼合一”“OEM”等行話,在光模塊灰色交易中均系假冒商品的代稱。同時,電子數據證明,陳某甲對外銷售時明確區分正品、高仿、精仿,并承認大部分產品并非原裝。盡管其少量銷售過正品光模塊,但數量有限、對象特定,不足以否定主要犯罪事實。
綜合在案證據,辦案檢察官認為,足以證實陳某甲銷售的光模塊系假冒商品。同時,檢察官將審查過程中發現的上下游商家可能存在的制假、售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引導補充偵查,精準核算涉案金額
案件審查至此還未結束。檢察官發現兩個關鍵問題需要進一步厘清:一是陳某甲的售假行為持續多年,其行為可能自假釋考驗期內開始,若查證屬實,涉及假釋期間再犯新罪的法律適用;二是陳某甲在對外銷售光模塊過程中,確實存在真假混賣情況,涉案金額不能“照單全收”,對有證據證明銷售正品的金額應當予以扣除。
隨后,靜安區檢察院依法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從三個方面引導補充偵查:一是全面恢復、調取涉案所有網店平臺、微信端口的銷假數據,確定銷假金額;二是對聊天記錄、交易記錄中明確提及“原裝”“二手”的非假冒產品交易,依法予以扣除,避免混淆犯罪金額;三是將相關數據移送專業審計機構,精準核算涉案金額。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查明,自2019年12月起,陳某甲伙同陳某乙,通過微信、淘寶店鋪向姜某、柴某(均另案處理)等多人銷售假冒知名品牌注冊商標光模塊等商品。也就是說,陳某甲銷售假冒光模塊的行為從其假釋考驗期內就已開始,一直延續至案發。審計表明,陳某甲的銷售金額為400余萬元,陳某乙參與銷售金額160余萬元,待銷售金額共計2萬余元。
2025年10月,靜安區檢察院以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陳某甲、陳某乙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依據刑法第86條第一款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71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依法撤銷對陳某甲的假釋裁定,數罪并罰,判處陳某甲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判處陳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陳某甲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近日,二審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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