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入庫案例|當事人簽訂協議管轄條款約定“原告住所地”的“原告”范圍應限定為合同簽訂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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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前一段時間承辦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件,依照合同條款第十條第2款“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可向起訴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本案被告在A省甲市某區,原告在B省乙市某區,在立案起訴階段猶豫本案是否可以在原告住所地B省乙市某區管轄,后來在人民法院案例庫中檢索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轄20號,該約定有效,隨后也順利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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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重慶渝北分公司訴劉某追償權糾紛案——當事人簽訂協議管轄條款約定“原告住所地”的“原告”范圍應限定為合同簽訂主體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號:(2022)最高法民轄20號
案 由:追償權糾紛
裁判日期:2022年09月01日
入庫編號:2023-01-2-143-002
關鍵詞:民事/追償權/協議管轄條款認定/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主體
基本案情:
南昌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重慶渝北分公司起訴稱,2018年1月14日,劉某通過某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運營的APP平臺,與某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某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個人消費貸款合同》約定,劉某向某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貸款17500元,用于劉某在張家界市永定區某診所的整形美容消費。還約定,某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為劉某和某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金融居間服務,并為劉某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同日,劉某與某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簽訂《金融信息服務居間協議》約定了還款方式和逾期風險管理費、協議管轄法院等。某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劉某發放貸款17500元,劉某僅償還了部分款項。后某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代劉某向某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償還了剩余欠款本息。2019年9月29日,某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將對劉某的債權轉讓給南昌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重慶渝北分公司并通知了債務人劉某。因劉某未履行還款義務,故起訴請求判令劉某償還代償欠款本息等。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以案涉《個人消費貸款合同》有協議管轄約定為由,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渝0112民初5299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處理。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認為移送不當,逐級報請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與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協商未果,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轄20號民事裁定:本案由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系追償權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三條規定,“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南昌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重慶渝北分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受讓了某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對劉某享有的債權,依據《金融信息服務居間協議》等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劉某履行債務。在南昌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重慶渝北分公司未主張受讓案涉權利時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情形下,案涉《金融信息服務居間協議》關于“糾紛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約定,對南昌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重慶渝北分公司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本案中,某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與劉某簽訂的《金融信息服務居間協議》第八條關于“糾紛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約定,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其中,《金融信息服務居間協議》簽訂時,“原告”雖無法具體確定,但能夠明確的是,此處的“原告”應為合同簽訂主體某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劉某。南昌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重慶渝北分公司作為某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對劉某債權的受讓人,起訴的實質是行使某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對劉某的請求權,因某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楊浦區,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轄法院。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處理不當,應當予以糾正。
裁判主旨:
當事人簽訂合同約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在合同簽訂時,“原告”雖無法具體確定,但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能夠明確的是“原告”應為合同簽訂主體,“原告住所地”應當限定在原債權人住所地或者債務人住所地。合同轉讓后,合同受讓人起訴債務人的,其實質是行使原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權,不能將合同受讓人的住所地解釋為合同約定的“原告住所地”。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5條(本案適用的是2021年12月24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5條)
移送管轄: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5299號民事裁定(2020年5月20日)
指定管轄: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轄20號民事裁定(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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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志紅 律師
執業證號:16107201810028186
陜西恒愛律師事務所 執業律師
● 執業領域:
民商事爭議解決 | 勞動與社會保障 | 企業合規與公司治理 | 刑事辯護
● 行業職務:第四屆漢中市律協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 文化建設與文體福利委員會委員
● 專業榮譽:陜西省第五屆青年律師領軍人才訓練營學員 /無訟特邀講師 / 無訟作者 / 承辦案件入選陜西律協“2023年陜西省勞動爭議十大影響力案例”/ 2022年至2023年連續兩年入選無訟閱讀“最受讀者歡迎TOP30作者之一” / 2篇論文入選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30周年暨陜西省律協勞動與社會保障理論實務研究優秀法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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