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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簡介】
張建國與李秀英系夫妻關系,二人生育張明、張華、張強三個子女。張建國于2005年2月20日去世,去世時無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
李秀英于2013年5月22日與甲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按照成本價購買一號房屋,價格為40880元,另交納公共維修基金、測繪費、登記費、印花稅等費用。2015年9月14日,一號房屋登記在李秀英名下。2021年11月15日,李秀英去世。
【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張明主張:
李秀英于2021年6月23日立自書遺囑一份,表示一號房屋的70%由張明繼承,30%由張華繼承;
遺囑系李秀英親筆書寫,內容清晰,簽名日期齊全;
提交錄像佐證李秀英立遺囑時具有意思表達能力及書寫能力;
提交錄音說明遺產未留給張強的原因。
被告張華辯稱:
認可遺囑真實性;
同意按遺囑繼承。
被告張強辯稱:
不認可遺囑真實性,稱母親不可能留有遺囑;
一號房屋是2015年房改時購買,使用了父親張建國的工齡,張建國工齡部分的權益應當作為其個人財產在本案一并處理;
要求一并分割老人其他遺產,包含存款、房屋出租收益等。
【法院判決結果】
判決內容:
一號房屋由張明與張華按份繼承,由張明繼承70%份額,由張華繼承30%份額;
張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助張明、張華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判決理由:
遺囑效力認定
張明提交的2021年6月23日李秀英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雖無法進行筆跡鑒定,但未見有涂改、刪減內容。張明提交的錄音及錄像資料可確認李秀英立遺囑時具有意思表達能力及書寫能力,結合上述證據可確認遺囑的效力。
房屋權屬認定
一號房屋系以李秀英名義購買,登記在其個人名下,應屬于其個人財產。現有證據未顯示有其配偶張建國的工齡抵扣部分,故無法確認留有張建國的權益部分,不涉及張建國的可繼承份額。
繼承方式認定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本案中,李秀英留有自書遺囑,故按照遺囑繼承辦理。
【律師提示】
本案典型意義
本案是自書遺囑效力認定的典型案例,涉及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遺囑人行為能力認定以及房改房權屬認定等問題。
核心法律要點
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李秀英的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
遺囑人行為能力認定
立遺囑時遺囑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本案中,張明提交的錄音及錄像資料可確認李秀英立遺囑時具有意思表達能力及書寫能力。
房改房權屬認定
房改房系以個人名義購買,登記在個人名下,應屬于其個人財產。如無證據證明使用了配偶工齡抵扣房款,則不涉及配偶的權益部分。
遺囑繼承優先原則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本案中,李秀英留有自書遺囑,故按照遺囑繼承辦理。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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