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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遺囑形式要件缺失!女兒因盡主要贍養義務多分房產
【案情簡介】
王建國與李秀英系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王麗、王強兩個子女。王建國于2005年9月16日去世,李秀英于2019年2月2日去世。
一號房屋:2000年1月20日,王建國取得一號房屋的產權證,房屋建筑面積78.27平方米。該房屋系王建國與李秀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
【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一號房屋權屬:
一號房屋系王建國與李秀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
該房屋為軍產房改房,住房管理單位為甲休養所,目前沒有可以出售等相關政策指導文件。
遺囑情況:
王強提供打印遺囑一份,內容為李秀英將一號房屋屬于本人的全部份額指定由王強繼承;
遺囑落款有"李秀英"簽名并捺印,并有"20......118"字樣;
案外人張明在遺囑內簽名;
王強主張遺囑由李秀英口述,王強及兒子王明、兒媳劉芳打印,李秀英于2019年1月18日在遺囑內簽字,當時在場人有王強、劉芳、張明,同時對李秀英立遺囑的過程進行了錄像。
贍養情況:
王麗主張其于2008年搬到李秀英家中居住,照顧李秀英直至李秀英去世,其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并就此提供鄰居證言;
王強主張其每周去看望李秀英,陪同李秀英就醫,王麗沒有在李秀英家中長期居住,是偶爾居住。
【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王麗主張:
一號房屋為父母共同財產,應當作為遺產依法分割;
王麗對李秀英盡了較多贍養義務,應適當多分遺產;
王強提供的遺囑并非李秀英簽字,立遺囑時間不明確,未有2名見證人簽名,見證人沒有注明日期,張明在簽訂代書遺囑時不在場,沒有見證立遺囑過程,只是事后王強讓張明在遺囑內簽字;
錄像遺囑未見2名見證人在場,唯一體現聲音的是王強的兒媳劉芳,劉芳教李秀英讀遺囑內容,無法體現李秀英的真實意愿,李秀英對遺囑內容并不熟悉,無法理解整體文句的法律含義,以上遺囑均屬無效。
被告王強辯稱:
一號房屋為軍產房改房,可繼承、居住,不可出售,因此該房屋價值不能按照王麗提出周邊商品房價估算,應遠低于該估價;
王強在一直照顧李秀英起居、生活、就醫等,完全盡到贍養義務;
王強是按照父親王建國、母親李秀英的真實意愿,合法繼承一號房屋;
王建國已于2005年過世,過世前多次表示將一號房屋全部交王強繼承,由李秀英繼續居住;
李秀英在2019年1月18日身體和精神狀態良好情況下,自主提出確立遺囑要求,自愿將所屬一號房屋產權份額及后續帶來經濟收益交由王強繼承,證人為張明,雙方均簽字并按手印確認意愿;
當時留有視頻錄像和書面遺囑;
王強已按時繳納物業費、供暖費,充分配合干休所供水管道維修、供暖管線檢查、燃氣設施更換等項工作,實際履行房屋所有人的義務和責任。
【法院判決結果】
一、被繼承人王建國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一號房屋歸原告王麗、被告王強繼承所有,其中原告王麗占55%的份額,被告王強占45%的份額。
判決理由:
房屋權屬認定:一號房屋系王建國與李秀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在王建國與李秀英死亡后,一號房屋應由王建國、李秀英的繼承人即王麗、王強繼承。
遺囑效力認定:王強主張李秀英就一號房屋留有遺囑,并提交由李秀英簽字及捺印的遺囑及錄像遺囑。其中由李秀英簽字及捺印的遺囑由李秀英以外的人制作,屬于代書遺囑,但該代書遺囑無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并簽名,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張明全程見證遺囑形成過程;王強提交的錄像遺囑亦無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上述代書遺囑、錄像遺囑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故遺囑無效。
贍養情況認定:結合王麗提供的證人證言,可以證實王麗與李秀英共同生活多年,給予李秀英更多扶助,故在分配遺產時,可以適當多分遺產。
房屋分割方式:對于一號房屋,法院確定王麗繼承55%的份額,王強繼承45%的份額。因房屋價值不能確定,故對王麗要求取得房屋折價款的請求,法院不予采納。
【律師提示】
本案典型意義
本案是遺囑形式要件缺失與盡主要贍養義務多分遺產的典型案例。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才能有效,同時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適當多分遺產。
核心法律要點
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本案中代書遺囑不符合該形式要件。
錄像遺囑的形式要件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本案中錄像遺囑無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見證人資格限制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盡主要贍養義務可以多分遺產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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