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南沙區教育局關于印發
《廣州市南沙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街、各中小學校:
《廣州市南沙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實施細則》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南沙區教育局
2026年4月28日
廣州市南沙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為落實國家、省和市對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的管理要求,進一步規范南沙區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促進教育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廣東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的指導意見》(粵教基函〔2026〕1號)和《廣州市教育局關于簡易修改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穗教規字〔2026〕2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精神,并結合南沙區實際,現制定以下招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一條區政府舉辦、管理和發展義務教育,增加公辦學位供給,落實“兩為主、兩納入、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要求,切實保障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機制,完善統籌協調工作機制,健全招生監督工作機制,落實好區教育行政部門招生管理職責。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全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招生工作,制訂招生方案,核定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范圍、對象和規模,指導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解決在招生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履行控輟保學責任,落實失學輟學學生勸返、登記和書面報告責任制度,建立完善控輟保學工作臺賬,與學校共同做好控輟保學工作,健全義務教育保障長效機制。
第二條 公辦學校招生堅持免試就近入學原則,民辦學校招生堅持免試入學原則,堅持小學一年級“零起點”教學;嚴格落實屬地招生和公民同招政策,嚴禁違規跨區域招生,嚴禁收取擇校費以及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贊助費,嚴禁學校以考試或任何變相考試形式進行招生。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歷史沿襲、結合現實條件、兼顧社會接受度,整體謀劃轄內公辦學校招生方式,合規合理確定電腦派位、對口直升和地段對口入學等招生方式,以穩定為原則,且區內保持同類學校的一致性,如招生方式有調整,應提前做好預警預知,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并做好政策解讀和宣傳釋疑。市屬學校的義務教育階段招生納入校區所在區管理,除招生計劃報批與下達外,報名、派位、教育優待等具體招生組織由屬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做好管理。加強非起始年級入學管理,任何學校不得以考試或變相考試的方式“掐尖”招收插班生。
第三條 區教育行政部門強化統籌協調,完善部門聯動機制,舉辦、管理和發展義務教育,全力保障每一位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公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區教育行政部門主動加強與人口信息管理部門溝通協調,建立常住人口和戶籍人口數據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學齡人口變化趨勢的預測分析,建立完善學位預警機制,每學年定期以鄉鎮、街道為單位,組織對轄區內適齡兒童少年進行調查摸底。對出現適齡兒童入學需求持續增長、學位供給緊張情況的區域和學校,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根據需要適時調整招生入學政策,科學制定學位分配辦法及學生分流安排方案,及時通過官網、官微和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預警提示,必要時可通過新聞發布會等形式擴大宣傳,合理引導家長預期。在摸查測算的基礎上,結合學校辦學規模、辦學條件及省定班額標準等,科學核定當年南沙區公、民辦學校招生計劃,報區政府審定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后,正式下達并向社會公布。各公、民辦學校在核準的招生計劃與招生范圍內招生。招生計劃下達后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由區政府批準并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未經批準的招生計劃無效,超出招生計劃部分的新生不得辦理學籍。區教育行政部門落實招生計劃剛性執行,嚴禁超計劃招生,嚴控起始年級超標準班額招生。嚴禁組織各類特長生招生,外語、藝術、體育等辦學特色學校,要遵守義務教育招生入學相關規定。高等學校附屬中小學校和省、市屬中小學校的招生計劃須按程序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公辦學校的剩余學位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或經區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由學校安排。
第四條 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地理及交通狀況、學校布局及規模、人口分布、招生方式、新增公辦學校、對口學校學位承載能力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合理劃分公辦小學和公辦初中的招生范圍。就近入學是指相對就近入學,劃分公辦小學招生范圍時,學生居住地與學校距離原則上在3公里以內;劃分公辦初中招生范圍時,學生居住地與學校距離原則上在5公里以內。公辦學校招生范圍確定后原則上保持穩定,確因本行政區域內公辦學校布局調整,改造、撤并、新增公辦學校,本行政區域內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需求無法完全滿足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進行較大調整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邀請相關單位和家長代表參與,進行審慎論證,并原則上提前一年通過本區教育行政部門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進行公示,報區政府審定、向市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報廣州市招生考試委員會,之后向社會公布;對公辦學校招生地段進行少量微調的,應做好征求意見、審慎論證和矛盾化解等工作,報區政府批準,并于當年4月5日前公告。
第二章 學校學位安排
第五條 公辦小學部分
(一)招生對象。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當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滿6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二)對口入學。公辦小學學位分配按“人戶一致”原則安排南沙區戶籍適齡兒童入讀對口地段小學。“人戶一致”主要是指適齡兒童戶籍地址與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所能提供的實際居住有效文書資料(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購房協議、宅基地使用證、集資房證明、拆遷協議等)地址一致。
適齡兒童滿足以下兩項條件之一的,符合“人戶一致”的條件:
1.適齡兒童戶籍地址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所能提供的實際居住有效文書資料(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購房協議、宅基地使用證、集資房證明、拆遷協議等)地址一致,入戶該址時間須在當年招生計劃公布前(含當年招生計劃公布當日),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擁有該房產100%份額;或者,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和子女共同擁有該房產100%份額;
2.適齡兒童隨祖父母同戶同住(適齡兒童戶籍地址與祖父母戶籍地址一致)三年以上(截止至當年招生計劃公布之日),適齡兒童所居住房產為祖父母所有,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和子女在本市無房產。
符合“人戶一致”條件的適齡兒童,根據區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的招生范圍,按適齡兒童戶籍地對口公辦小學安排入讀。如對口公辦小學學位不足,則根據適齡兒童滿足“人戶一致”條件的時間排序,按照順序和公辦小學的學位數安排入學,滿足“人戶一致”條件的時間相同的,則通過電腦派位方式確定,因排序靠后未能入讀對口公辦小學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區屬公辦學位(含政府購買的民辦學校學位,下同)。
(三)統籌入學。以下情況由區教育行政部門予以統籌安排本行政區域內公辦學位:
1.符合“人戶一致”條件,但由于排序靠后而未能被對口小學錄取的適齡兒童。
2.符合“人戶一致”條件,但其住宅單元已有適齡兒童在對口小學在讀1-5年級的(其法定監護人的其他被監護人除外)。
3.不符合“人戶一致”條件的南沙區戶籍適齡兒童。
4.未在當年招生計劃公布日前辦理入戶的南沙區戶籍適齡兒童。
5.具有南沙區戶籍,在廣州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以其在南沙區租賃房屋作為唯一居住地,持房屋所在地來穗中心辦理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的承租人適齡子女。
6.具有廣州市非南沙區戶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和適齡兒童在廣州市戶籍區無房產,且在南沙區擁有合法房產作為唯一實際居住地的適齡兒童。
7.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未在規定時間內(以市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日程安排為準,下同)登錄“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報名系統”填寫報名信息的南沙區戶籍適齡兒童。
8.具有南沙區戶籍,超過7周歲(含7周歲)申請入學且未依規辦理延緩入學手續的兒童。
9.來穗人員在南沙區連續居住滿5年,并在廣州市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一個險種)滿5年、有穩定職業的隨遷子女,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位,具體按照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有關規定執行。
(四)以上招生地段所涉住宅單元應為住宅性質,不含公寓、商鋪、車庫等。
(五)具有南沙區戶籍學生申請入讀南沙區公辦小學非起始年級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位。
(六)具有廣州市非南沙區戶籍的適齡兒童,原則上回戶籍所在區接受義務教育。
第六條 公辦初中部分
(一)具有南沙區戶籍的應屆小學畢業生(含外區、外市返區生)按照區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的招生范圍對口直升公辦初中學校。
(二)以下情況由區教育行政部門予以統籌安排區屬公辦學位:
1.如對口公辦初中學校學位不足,則根據適齡少年滿足“人戶一致”條件的時間排序,按照順序和公辦初中學校的學位數安排入學,因排序靠后未能入讀對口公辦初中學校的適齡少年。
2.住宅單元已有適齡少年在對口初中學校在讀7-8年級的(其法定監護人的其他被監護人除外)。
3.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入學報名手續的適齡少年。
4.具有廣州市非南沙區戶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和適齡少年在戶籍區無房產,在南沙區擁有合法房產作為唯一實際居住地且具有南沙區學籍的公辦小學畢業生。
5.來穗人員在南沙區連續居住滿5年,并在廣州市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一個險種)滿5年、有穩定職業的隨遷子女,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位,具體按照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有關規定執行。
(三)以上招生地段所涉住宅單元應為住宅性質,不含公寓、商鋪、車庫等。
(四)具有南沙區戶籍學生申請入讀南沙區公辦初中非起始年級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位。
(五)具有廣州市非南沙區戶籍的適齡少年,原則上回戶籍所在區接受義務教育。
第七條 民辦學校部分
(一)民辦義務教育學校要嚴格遵守義務教育免試入學規定。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含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學校,下同)原則上不得跨區招生,其面向南沙區的招生計劃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直接核定。屬地區生源的界定依據為:穗籍學生,以其戶籍,或其小學畢業學籍界定屬地區;非穗籍學生,以其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其中一方的《廣東省居住證》(或具同等功能和效力的其他有效證件)地址,或其小學畢業學籍界定屬地區。
(二)有寄宿條件且確有跨區招生需求的民辦學校,其跨區招生計劃先報區教育行政部門初核;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學校近年生源分布、宿位數等情況,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學位供求情況等研判及初步核定學校的跨區招生計劃后,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各校跨區招生計劃不超過總計劃的50%,面向市內外區招生。
(三)九年制民辦學校(小學、初中為同一辦學許可證或在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學校)初中招生時,應首先通過直升或電腦派位方式招收本校自愿報讀初中的小學畢業生;剩余的招生計劃應公開報名。
第八條 照顧性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一)政策性照顧學生的審核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政策性照顧學生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按免試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公辦學位就讀。
(二)做好符合“租購同權”相關條件的承租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對于具有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含政策性照顧學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廣州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以在南沙區租賃房屋作為唯一居住地,持房屋所在地來穗中心辦理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以實際租住地統籌安排入學。來穗人員為其隨遷子女以積分入學方式申請義務教育階段起始年級學位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結合實際按來穗人員積分制管理等有關規定辦理。
(三)嚴把適齡兒童延緩入學申請審批關,加大對殘疾學生、家庭困難學生、留守兒童、隨遷子女等特殊群體的就學支持力度,確保其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權利。具有南沙區戶籍的適齡兒童,因身體狀況等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免予入學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報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延緩入學期滿時,應即入學。
(四)加強留守兒童入學管理。區教育行政部門主動與民政部門對接,重點做好無人監護、失學輟學等農村留守兒童就學保障工作,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等控輟保學重點群體就學情況的監控,全面建立農村留守兒童檔案并在學籍系統進行標注,準確掌握在校留守兒童信息。指導各中小學校采取電話溝通、入戶家訪等方式,對不在學的適齡農村留守兒童逐一核查,并做好勸返復學工作。
(五)保障困難群體入學。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義務教育入學聯控聯保工作機制,會同相關部門做好低收入人口家庭子女以及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困境兒童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按照“一家一案,一生一案”原則,制訂幫教方案,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政策,保障其順利完成義務教育,確保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輟學,實現義務教育有保障。
(六)做好殘疾兒童少年招生入學工作。義務教育階段按照“全覆蓋、零拒絕”的要求,以融合發展為導向,以普通學校為特殊教育發展主陣地,優先采用普通學校就讀的方式,就近安排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就讀。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需要專人護理、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采取送教進社區、進兒童福利機構、進家庭或者遠程教育等方式實施義務教育。
(七)對烈士、軍人、消防救援、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傷殘警察、高層次人才等群體按國家、省和市相關教育優待政策落實辦理。
(八)對上級部門發文轉辦的支持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類入學訴求,認真研究、積極協調辦理。對本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扶持產業進步、招商引才引智等產業和人才支持,按相關規定辦理。
(九)南沙人才卡持卡人子女入學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學位剩余情況統籌安排區屬公辦學位(含政府購買的民辦學校學位)。
(十)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非南沙區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可申請入讀南沙區義務教育階段起始年級區屬公辦學位:
1.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自2025年1月10日(含2025年1月10日)起在本區行政區域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且網簽時間為2025年1月10日(含)之后),且滿足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擁有該房產100%份額或者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和子女共同擁有該房產100%份額的。
2.適齡兒童、少年祖父母自2025年1月10日(含2025年1月10日)起在本區行政區域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且網簽時間為2025年1月10日(含)之后),且同時滿足祖父母擁有該房產100%份額,適齡兒童、少年隨祖父母同戶同住(適齡兒童、少年戶籍地址與祖父母戶籍地址一致)三年以上(截止至當年招生計劃公布之日),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和子女在本市無房產的。
(十一)進一步優化“長幼隨學”服務舉措,因地制宜,切實幫助解決多子女家庭因子女異校就讀帶來的接送不便與管理困難,更好地支持國家生育政策。原則上,同一學段內,對于因學區劃分調整或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的多子女異校就讀情況,在學位允許的前提下家長可申請將子女轉入同一所學校就讀。
第三章 招生程序
第九條 公辦小學招生
(一)廣州市戶籍的適齡兒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于當年規定時間內登錄“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報名系統”填寫報名信息。適齡兒童的家庭不具備網上報名條件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在報名時段內前往地段小學現場提出申請,地段小學必須設專人提供網上報名服務接受報名。
(二)登記生效后,于當年規定時間內,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根據網上預約時段到報名學校進行資料審核,逾期不提交審核資料的,視為放棄錄取資格。如有南沙區戶籍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位;無南沙區戶籍的,回戶籍所在地入學。
(三)符合政策性照顧條件的非廣州市戶籍適齡兒童(含符合條件的港澳籍適齡兒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居住地附近學校遞交報名材料,學校初審后錄入報名系統(遞交材料所指定的學校并非最終入讀學校,最終入讀學校由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確定)。
(四)經公辦小學初審、區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適齡兒童取得錄取資格。從當年6月30日起可登錄網上報名系統查詢錄取結果。
(五)南沙區戶籍適齡兒童確因疾病、出國等特殊原因逾期未報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須于當年8月下旬向區教育行政部門遞交補報名申請。
第十條 公辦初中學校招生
(一)符合條件的南沙區公辦小學應屆畢業生,由在讀公辦小學在規定的時間內統一報名,并將錄取結果公布和通知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
(二)具有南沙區戶籍,在南沙區外小學畢業的學生,要求回戶籍地公辦初中學校就讀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實際居住有效文書資料(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購房協議、宅基地使用證、集資房證明、拆遷協議等),經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統籌安排學位。
(三)華南師范大學附屬南沙中學等合作辦學學校初中招生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招生
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同步招生。民辦學校招生方案包括學校的辦學特色、招生計劃、報名辦法、錄取規則、錄取時間、咨詢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民辦學校招生方案簡章和公告須向區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同時通過學校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不得發布虛假招生簡章、廣告等信息。
(一)網上信息采集和填報志愿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規定的時間內登錄“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報名系統”,按要求填寫學生相關信息,完成報名信息采集工作。報名系統根據民辦學校招生區域、學生有關信息(包括學籍、戶籍地址、居住證地址等信息)自動匹配符合條件的學校供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選擇報名,可填報1至2個志愿。不具備網上報名條件的學生家庭,可向擬報名的民辦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提供網上報名服務。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報名時應充分了解民辦學校辦學條件、收費標準等情況。
(二)電腦派位和錄取
1.報名人數小于或等于招生計劃數(不含政府購買或補貼的學位)的民辦學校,實行直接錄取。民辦學校在“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報名系統”向擬錄取的新生發出預錄取通知,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收到預錄取通知后完成網上確認程序,民辦學校直接確認錄取名單。
2.報名人數大于招生計劃數(不含政府購買或補貼的學位)的民辦學校,實行電腦派位錄取。電腦派位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電腦派位結束后,由區教育行政部門公布電腦派位結果并及時通知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三)網上確認和現場注冊
已確定電腦派位錄取資格的適齡兒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規定時間內在“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報名系統”進行錄取確認,并按要求到擬錄取學校進行注冊。逾期未注冊的學生,視為放棄錄取資格。任何民辦學校不得拒絕接收經電腦派位確定錄取資格且在規定時間內報到注冊的學生。
(四)審核
區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學校注冊情況進行審核。
(五)補錄
民辦學校第一次補錄采取順位補錄,遞補順序在電腦派位時同步產生。民辦學校第一次補錄后,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學校可按規定時間進行補錄。
(六)民辦學校招生工作完成時間為當年8月31日。對于已被民辦學校錄取但自愿放棄民辦學校學位的南沙區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原則為其統籌義務教育公辦學位。
第十二條 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入學
不符合政策性照顧學生條件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區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辦法和程序進行報名和入學。
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可按南沙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有關規定申請南沙區義務教育階段起始年級公辦學位。也可以申請入讀民辦學校。
申請在南沙區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港澳居民子女按南沙區港澳居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電腦派位招生工作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市屬學校納入屬地管理,各類公辦、民辦學校均不得自行組織電腦派位招生。電腦派位要確保系統安全穩定,派位前要對設施設備進行全面系統檢查調試。區教育行政部門嚴格核實參與電腦派位的工作人員的社會關系,嚴格落實回避制度,整個派位過程須進行現場錄音錄像。結合實際邀請公證機構人員、紀檢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和學生家長代表到現場監督,確保派位過程嚴格嚴謹,結果公正公開。派位結束后,及時做好數據備存和公布派位結果工作。
第十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實行均衡編班,嚴禁舉辦重點班,包括以特長班、特色班、快慢班、尖子班、興趣班和“奧賽”班、國際班等名義的變相重點班。義務教育學校在編班時,要嚴格按照省定標準班額要求,以及男女生比例相對均衡原則和隨機原則將男、女學生分配各班,均衡配置各班師資力量,不得按學生成績進行編班,不得為編班進行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試。學校需于當年9月15日前做好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工作。按規定及時為入學學生建立學籍檔案,其中,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學校要嚴格落實“一人一籍,籍隨人走”的學籍管理要求,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生學籍,不得擅自刪除學生電子學籍信息。對于未經學校批準,不按學校規定期限到校辦理注冊者,不予以建立學籍。區教育行政部門將加強對學籍工作的核查,及時查處和糾正學籍建檔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嚴禁“人籍分離”“雙重學籍”等情況出現。
第十五條各單位要嚴把招生資料審核關,對照“人戶一致”條件和對口直升條件,認真落實上門普查家訪工作,做到一個不漏,全面準確掌握適齡兒童入學情況。
第十六條推進招生入學服務平臺建設,落實“高效辦成一件事”要求,推進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公開化、標準化、規范化和信息化。按照“讓信息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要求,采取可信身份認證、電子證照、部門內部信息互通、跨部門信息共享等措施,實現入學報名信息、學生學籍、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等數據的有效對接,簡化優化入學報名、材料核驗和資格審核流程,提高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管理的信息化應用水平。合理設定入學證明事項,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則,提前明確、廣泛宣傳報名登記所需材料、報名時間和辦理方式。信息采集工作應在招生入學時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類APP、小程序隨意反復采集學生相關信息。適齡兒童少年報名所提供的證件等相關材料以及在“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報名系統”填報的信息均應真實有效,若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情形的,一旦核實,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教育部關于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的總體要求,嚴禁任何學校以任何形式組織任何選拔性筆試、面試或任何變相形式的考試、考核;嚴禁將各類競賽證書、學科競賽成績、考級證明或社會培訓機構組織的各類考試結果等作為招生依據或參考;嚴禁以“體驗課”“夏令營”“研學”“銜接班”等名義變相組織入學考試或“掐尖”選拔;嚴禁簽訂預錄協議、承諾和“包撈”;嚴禁以高額物資獎勵等方式爭搶生源。區教育行政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持續加大對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力度,加大隱形變異和違規競賽查處,嚴厲打擊機構與“黑競賽”“密考”勾結行為、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等違法違規行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形成震懾力。
第十八條 區教育行政部門、各學校要落實陽光招生要求,通過簡章、網站、官微等途徑及時主動向社會公布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招生范圍、招生結果和咨詢方式等。各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宣傳必須歸口區教育行政部門的官方網站發布,與學校官方微信發布版本保持一致。要主動下沉鎮街社區,加強對招生入學政策和群眾關注熱點問題的宣傳解讀,引導家長關注官方招生信息,不輕信他人錄取承諾而上當受騙。區教育行政部門、各學校要樹立科學的育人觀和正確的教育政績觀,各類招生宣傳和校園開放日均不得有違《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 “十不得一嚴禁”和教育部“十項嚴禁”工作紀律要求。各學校嚴禁公布、宣傳、炒作中考“狀元”和升學率。應在校門口、保安室等顯眼地點書面張貼“不收簡歷”的聲明。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住建、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對房地產開發商以“名校”“學位”等旗號開展虛假營銷行為的治理。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和風險研判,制定完善應急預案,健全應急機制,及時發現并妥善處置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快速穩妥處理突發事件,確保招生入學工作平穩有序、和諧穩定。
第十九條 各中小學要嚴格遵守《校園開放日指引》規定,校園開放日活動統一在每年 4 月下旬至 5 月中旬進行,各中小學舉辦開放日均需提前 3 個工作日報主管教育部門。校園開放日不得舉行任何形式的測試、面談等,不得以各種方式收集任何學生和家長的信息,不得收取學生簡歷材料,不得進行違規宣傳或虛假宣傳,不得組建“家長群”“答疑群”。開放日工作人員由能正確解讀招生政策的學校教職工擔任,避免出現校外人員冒充學校教職工等管理不慎的情況。
第二十條 各單位要建立廉政風險防控機制、違紀舉報和申訴受理機制,嚴格落實廉政招生和規范招生的要求,確保招生過程的各個環節公開透明。要主動公布招生咨詢和投訴舉報電話,確保工作時間有專人接聽和記錄。有效投訴線索要形成專項臺賬,凡投訴必查、凡查實必究,對相關涉事學校、校外培訓機構和自媒體及時核查處置。要健全違規招生責任追究機制,適時對轄區內招生入學情況開展督導檢查。嚴肅查處違反教育部“十項嚴禁”和省教育廳“六項規定”等招生政策和紀律要求以及擾亂中小學招生入學秩序的行為;對于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后果的單位和責任人,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依法查處以在家學習、接受“私塾”“讀經班”等培訓替代國家統一實施的義務教育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實施后,《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實施細則〉的通知》(穗南教規字〔2021〕2號)同時廢止。如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再根據實施情況進行修訂。
附件:
1.廣州市義務教育階段政策性照顧學生清單 .docx
2.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負面清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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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南沙區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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