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涉及智力殘疾繼承人、公證程序瑕疵與遺產分割履行的家庭繼承糾紛案,歷經一審、二審及再審程序后塵埃落定。法院最終依據合法有效的公證遺產分割協議,判決被告向殘疾繼承人支付25萬元房屋折抵款,同時也引發社會對特殊群體繼承權保護、公證審查義務的廣泛關注。
一、父親離世無遺囑 遺產分割起紛爭
被繼承人楊德江于2021年12月7日去世,未留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其遺產依法應按法定繼承處理。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王莉陽、長女楊陽、次女楊雪。楊陽為智力二級殘疾,日常生活需家人照料。
2022年8月16日,三方就楊德江名下多處房產繼承事宜簽訂《遺產分割協議》,并經山東省桓臺縣公證處公證。協議明確約定:坐落于張店區凱瑞居住區一處房產中,楊陽應繼承份額全部折抵為25萬元現金歸楊陽所有,由王莉陽、楊雪共同支付;洪溝路房產由楊陽繼承,青島房產由王莉陽繼承。
協議簽訂后,王莉陽、楊雪遲遲未支付25萬元折抵款。雙方就此產生激烈爭議:被告主張曾口頭約定2024年9月付款、房產存在抵押及楊陽不配合過戶等理由拒絕支付;楊陽則否認口頭約定,稱對方曾承諾出售青島房產后付款。
二、公證被撤仍敗訴 行為能力認定成焦點
案件辦理過程中,一份關鍵公證出現重大轉折。2022年8月,相關方就青島房產辦理繼承公證,楊陽、楊雪作出放棄繼承聲明,公證書編號為(2022)魯青島市中證民字第5774號。
楊陽丈夫張帥隨后以楊陽系智力二級殘疾、無民事行為能力、放棄繼承非自愿為由,申請撤銷該公證。2023年3月15日,青島市中公證處經復查,以公證時未審慎審查民事行為能力、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撤銷該公證書并確認自始無效。但公證處未撤銷此前楊陽簽署的放棄繼承聲明書,這也成為后續訴訟中楊陽一方敗訴的重要因素。
2024年9月,經淄博市精神衛生中心診斷及濰坊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鑒定,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楊陽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其丈夫張帥為監護人。
三、三級法院審理 終審維持25萬元給付判決
一審:法院認定案涉《遺產分割協議》系三方真實意思表示,公證合法有效,判決王莉陽、楊雪于判決生效十日內支付楊陽25萬元折抵款,逾期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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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王莉陽、楊雪提交《財產繼承協議》,主張25萬元已與其他債務抵消。法院以該證據一審未提交、楊陽不予認可為由不予采信,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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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本案以被告需支付25萬元折抵款的結果告終。楊陽一方認為,公證處未嚴格審查行為能力即辦理公證,僅撤銷公證書未撤銷聲明書,直接導致其維權失利,應承擔相應責任,目前仍在尋求進一步說法。
四、法律提醒:特殊群體繼承權需重點保護
承辦法官及法律人士提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其繼承權受法律嚴格保護。涉及重大財產處分的公證,公證機構必須嚴格審查行為能力,必要時通過司法鑒定確認,杜絕僅憑經驗判斷。監護人應依法履職,切實保障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避免因程序瑕疵引發不必要的家庭糾紛與訴訟。
本案既彰顯了司法對合法公證協議的維護,也提醒社會各界,在處理家事繼承尤其是涉及特殊群體時,必須嚴守法律程序,讓公平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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