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0號晚上9點,廈門市局某所民警吳某接到醉酒求助警情后,帶領輔警陳某、楊某等人前往某食品批發部處置,發現黃某喝醉酒在食品店內,民警遂聯系家屬將其帶回。其間,黃某情緒激動,不聽勸告,推搡、腳踢在場警務人員,后被控制帶上警車,黃某在警車后排咬傷輔警楊某右手手臂。
經鑒定,輔警楊某外傷致右前臂一挫傷,面積超過15.Ocm2,右前臂被咬傷致皮膚破損,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黃某,男,1988年3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于2026年1月11日被刑拘,同年1月23日被捕。
法院認定,被告人黃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依照《刑法》第277條第1款、第67條第3款,《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判被告人黃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26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7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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