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5:故意毀壞財物罪,涉案金額4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5:李某奎故意毀壞財物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A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3)冀0123刑初502號
涉案金額:40176元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自首、諒解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
判決結果:
被告人李某奎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
取保日期:2023年3月1日
判決日期:2024年01月09日
A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2年4月28日上午,在未經房主侯某貴同意的情況下,被告人李某奎伙同高某剛、文某立(二人另案處理)將位于A縣某某店以北空地上侯某貴的12間房屋強行拆除,經鑒定,涉案房屋價值人民幣40176元。案發后,被告人李某奎賠償侯某貴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奎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奎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奎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奎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有前科劣跡,可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奎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自愿接受處罰,對其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司法行政機關同意對其進行社區矯正。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基本適當
判決結果:
被告人李某奎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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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案追訴標準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其他嚴重情節”,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毀滅重要財物或者物品,損失嚴重的;造成嚴重后果的;動機和手段比較惡劣的;等等。
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社會發展程度不同,各地關于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有一定差異,具體參照各地的規定(注:上海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一般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的;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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