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法官總愛勸你“先調一調”?
碧翰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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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物業公司因業主欠費去法院起訴,法官最開始不是準備著“開庭”判決,而是要著手進行調解。
類似這樣的做法,當然不只是物業欠費的案件,包括很多民商事案件,法官往往都希望通過調解結案。
第一個原因:案子太多了,法官真的忙不過來。
你想想,一個法官一年要辦幾百個案子,平均一天好幾個。走調解程序,雙方坐下來談一談,簽個字就完事,快的話一上午可以搞定。可要是走審判程序呢?光證據交換、開庭、寫判決書,就得折騰好幾周。不是法官不想判,是真沒那么多時間,也沒那么多人來辦。
第二個原因:有些案子,判了反而更麻煩。
比如物業費糾紛。表面上是幾百塊錢的事,可背后呢?物業服務好不好、小區管理亂不亂、業主有多大情緒……這些你能靠一紙判決解決嗎?判業主交錢,他心里不服;判物業讓步,以后誰還交費?有時候不判還好,一判,矛盾反而更加突出。
再如婚姻家庭的案件,古有“清官難斷家務事”,看起來爭的是子女、財產,實際上背后糾纏著多少說不清的情感、尊嚴、面子。何況子女怎么判,也不可能判得好,因為這是一個活生生的人,不是物。
第三個原因:判了如果執行不了,等于白判。
有位基層法庭庭長說過一句話:“有些小矛盾,能鬧到法庭上,說明之前的調解已經失靈了。可你想想,調解都解決不了的事,你判了就能解決?判了不執行,當事人更失望。”
而現在的“執行難”,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有的人就是“贏了官司輸了錢”,你說這問題是不是更麻煩。
所以,法官勸你調解,不只是為了省事,也是為了辦成事。有些路,走調解比走判決更管用。只是當調解也無力的時候,還得要立起法治的威信,這一點還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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