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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印發《廣東省新型儲能電站建設運行管理辦法》。
明確建設儲能電站數據監控平臺和安全監管平臺,提升儲能電站在運行調度與安全管理方面的協同監管能力。
具體措施為: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建設省級新型儲能電站數據監管平臺,按月匯總全省電站建設、運行與調度調用情況,并上報廣東省能源局;廣東新型儲能國家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建設儲能電站安全監管平臺,實時接收電站安全狀態數據與事件告警信息,數據同步接入廣東社會消防管理應用平臺。
另外,電化學儲能電站選址要求:不應貼鄰或設置在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或具有粉塵、腐蝕性氣體場所,不應設置在重要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鋰離子電池廠房不應建設在地下、半地下、高層建筑、商業綜合體或人員密集區。
鼓勵拓寬新型儲能電站應用場景,按照因地制宜、靈活多樣的原則,在源網荷儲一體化、虛擬電廠、微電網、“多站合一”、新型基礎設施等領域推動新型儲能電站融合應用。
新型儲能電站實行屬地備案管理。
《管理辦法》適用于廣東省內接入10(6)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公用電網并對外提供服務的新型儲能電站,其他新型儲能電站規劃建設運行參照本辦法執行。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自實施之日起有效期3年。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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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新型儲能電站建設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新型儲能電站規劃、建設和運行,促進新型儲能電站有序、安全、健康發展,支撐構建新型電力系統,促進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電力監管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范(暫行)》(國能發科技規〔2021〕4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規〔2021〕1051號)、《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加強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國能綜通安全〔2022〕37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能發安全規〔2023〕43號)、《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國家消防救援局辦公室關于加強電化學儲能安全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能綜通安全〔2025〕65號)、《廣東省推動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3〕4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儲能電站是指除抽水蓄能電站外,以輸出電力為主要形式的各類儲能電站,是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重要電力設施。新型儲能電站規劃建設運行以滿足全省電力系統調節需求為導向,服務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和新能源發展需要。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內接入10(6)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公用電網并對外提供服務的新型儲能電站,其他新型儲能電站規劃建設運行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對電化學儲能電站提出的要求,其他新型儲能電站可參考執行。
第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全省新型儲能電站發展政策、規劃和建設運行的統籌。各地市發展改革(能源電力)部門負責屬地新型儲能電站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電網企業配合各級發展改革(能源電力)部門做好新型儲能電站規劃布局選點相關工作,負責新型儲能電站并網接入、調度運行等工作。各級發展改革(能源電力)、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職能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職責做好新型儲能電站項目備案、規劃選址、用地、環評、能評、質量監督、消防審驗、標準體系、并網安全、電力市場交易、安全監管等工作。新型儲能電站業主(項目法人)是新型儲能電站建設運行的責任主體,按政府規劃布局指引、發展方案和電網調節需求等做好項目選址、建設、運行相關工作,確保電站建設質量和運行安全。
第二章 規劃引導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組織省級電網企業、電力規劃設計研究機構等,根據國家新型儲能發展政策,結合全省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新能源發展、電網建設、系統運行調節需求等,研究提出全省新型儲能發展規模需求,編制發布獨立儲能電站建設布局指引。
第五條 各地市發展改革(能源電力)部門根據省獨立儲能電站建設布局指引,組織屬地電網、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根據本市情況研究上報本市獨立新型儲能電站年度發展方案,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組織省級電網企業統籌考慮全省系統調節需要,綜合平衡提出全省新型儲能電站年度發展方案,各市發展改革(能源電力)部門據此指導屬地儲能電站按需有序發展。年度發展方案可結合實際情況滾動調整。
第六條 擬建設獨立儲能電站的業主(項目法人)根據省布局指引和屬地年度發展方案,開展擬建項目論證,重點論證項目選址、市場需求、建設規模、建設條件、并網接入條件、安全設施等。
第七條 電化學儲能電站選址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標準要求,應充分考慮安全條件,不應貼鄰或設置在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或具有粉塵、腐蝕性氣體場所,不應設置在重要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鋰離子電池廠房不應建設在地下、半地下、高層建筑、商業綜合體或人員密集區。
第八條 鼓勵拓寬新型儲能電站應用場景,按照因地制宜、靈活多樣的原則,在源網荷儲一體化、虛擬電廠、微電網、“多站合一”、新型基礎設施等領域推動新型儲能電站融合應用。
第三章 項目備案
第九條 新型儲能電站實行屬地備案管理。項目業主對經論證可行的項目,通過廣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申報備案。
第十條 屬地發展改革(能源電力)部門在實施新型儲能電站項目備案時,要同時下發電力項目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事項告知書,明確項目需要履行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各地市發展改革(能源電力)部門按月將項目備案情況報送省能源局。
第十一條 新型儲能電站項目的備案內容應包括:新型儲能電站業主(項目法人)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含技術路線、應用場景、主要功能等)、總投資額、項目符合產業政策聲明等。
第十二條 新型儲能電站業主(項目法人)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根據備案信息進行建設。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已完成備案的項目,如確需對項目名稱、建設地點、投資規模、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業主(項目法人)等作出變更的,業主(項目法人)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及時告知原項目備案機關。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新型儲能電站項目完成備案后,業主(項目法人)應依法依規抓緊落實各項建設條件,辦理法律法規要求的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電化學儲能電站業主(項目法人)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項目規劃設計工作,并組織設計審查。設計文件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行業)標準,安全設施的配置應滿足工程施工和運行維護安全需求,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保存好全過程的檔案資料。建設單位應依法依規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開展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或消防備案。
第十五條 新型儲能電站項目的建設應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和標準規范要求,項目施工、監理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新型儲能電站業主(項目法人)應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加強重點部位、重點環節監控,并組織開展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落實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新型儲能電站業主(項目法人)應嚴格按照《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國家相關規定履行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程序。電站竣工后,業主(項目法人)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對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并完成問題整改,出具竣工驗收報告。電化學儲能項目投運一定時間后要開展安全后評價,確保項目全生命周期安全可靠。
第五章 并網管理
第十七條 新型儲能電站業主(項目法人)負責項目場址內集電線路和升壓站工程的建設,電網企業統籌開展配套電網規劃和建設。電網企業應根據省新型儲能電站項目建設規劃和總體目標,及時優化電網規劃建設方案和投資計劃安排,統籌開展新型儲能電站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加快新型儲能電站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建設,做好網源建設進度銜接,確保配套電力送出工程與新型儲能電站建設的進度相匹配。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接網工程,新型儲能電站業主(項目法人)可自主投資建設,并經雙方協商同意,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第十八條 新型儲能電站項目接入系統設計工作一般應在項目本體可行性研究階段開展,在接入系統設計工作完成后,業主(項目法人)應向電網企業提交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電網企業應優化并網流程,提供并網服務指引和管理規范,按照電網公平開放的有關要求辦理項目接入電網業務,做好并網調試驗收等涉網服務,以及對外公開并網服務相關信息,對提供資料不全的給予一次性告知,并按有關要求出具書面回復意見,對于確實不具備接入條件的項目應書面說明原因。
第十九條 新型儲能電站項目主體工程和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竣工后,業主(項目法人)應組織開展并網驗收工作,確保一、二次設備及各類系統滿足并網要求。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應做好新型儲能電站涉網設備的配置、參數、性能、調控能力等并網條件確認工作,條件不滿足的不得并網。并網后,新型儲能電站應完成全部涉網試驗,在規定時間內將合格的試驗結果提交電力調度機構。
第六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新型儲能項目單位應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配備必要的通信信息系統,按程序向電網調度部門上傳運行信息、接受調度指令。
第二十二條 電網企業應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優化新型儲能電站調度運行規程和調用標準,科學調度新型儲能電站,協助完善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機制,健全涵蓋中長期、現貨和輔助服務市場的新型儲能交易體系,推動新型儲能全面參與電力市場,堅持以市場化方式為主優化儲能調度運行。
第二十三條 電化學儲能電站業主(項目法人)應將新型儲能電站的運行維護納入企業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規定。要制定電站運行檢修和安全操作規程,定期開展主要設備設施及系統的檢查,開展電池系統健康狀態的評估和檢查。
第二十四條 電化學儲能電站應每年制定安排檢修計劃,由具備資質的機構和人員定期開展檢修作業。科學安排檢修計劃,合理確定檢修工期,認真開展技術交底和安全交底,全面辨識評估作業風險隱患,做好高空、臨邊、動火、帶電、有限空間、起重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編制、審查和現場執行,嚴格落實兩票三制,完善安全保護和現場監護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 電化學儲能電站要定期組織電化學儲能電站從業人員開展教育培訓,不斷提升業務技能,確保熟悉電站電池熱失控、火災特性,掌握消防設施及器材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流程。電站控制室、電池室等重點部位的工作人員應當通過專業技能培訓和考核,具備消防設施及器材操作能力,以便于及時做好運行狀態檢測和異常情況處理。
第七章 安全應急
第二十六條 電化學儲能電站業主(項目法人)應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要統籌做好項目規劃、設計、施工、運行及退役全過程安全管理。項目安全設施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電化學儲能電站業主(項目法人)應將儲能電站的運行維護納入企業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健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制定電站運行檢修和安全操作規程,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定期組織開展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強化應急能力建設,保障電站安全運行。
第二十八條 電化學儲能電站業主(項目法人)應依法建立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運用廣東社會消防管理應用平臺加強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定期開展防火檢查、防火巡查和消防設備檢查,確保消防設施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提升電站抵御火災能力;及時整改消防安全隱患,預防火災事故發生,健全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確保消防設施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九條 電化學儲能電站業主(項目法人)應組織編制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強化常態化應急演練,并主動向本地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發展改革(能源電力)部門報備應急預案,與本地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消防救援聯動機制。各級消防救援隊伍加強電化學儲能事故處置技術研究,編制火災撲救規程,開展專項訓練和實地演練,積極協同屬地新型儲能電站,定期開展聯合演練。
第三十條 新型儲能電站建設、調試、運行和維護過程中發生電力事故、電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時,新型儲能電站業主(項目法人)和有關參建單位應按相關規定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新型儲能電站達到設計壽命或安全運行狀況不滿足相關技術要求時,業主(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論證評估和整改工作,整改后仍無法滿足相關安全要求的儲能電站,應及時退役并報告原備案機關。新型儲能電站的拆除、設備回收與再利用,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破壞與安全事故事件。
第八章 監測監管
第三十二條 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省級新型儲能電站數據監管平臺建設及其日常維護,并建立項目建設、運行信息的統計報送機制,實現信息化管理。新型儲能電站業主(項目法人)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在平臺報送電站性能及運行狀態。電網企業通過數據監管平臺按月定期向省能源局報送新型儲能電站建設、運行及調用情況。
第三十三條 廣東新型儲能國家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廣東省儲能電站安全監管平臺建設。各新型儲能電站業主(項目法人)應配合平臺建設,并按照有關要求上報儲能電站設備運行數據,及時報送儲能電站隱患排查治理和事故事件等信息。加強部門間數據信息共享,及時通報重大問題和情況。數據同步接入廣東社會消防管理應用平臺。
第三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統籌新型儲能電站項目建設運行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關部門安全聯合監管和協調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專項監管和現場檢查,落實屬地政府管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 發展改革(能源電力)、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門(機構)按《廣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部分新業態新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粵安〔2023〕32號)職責分工,加強新型儲能電站建設運行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做好生產和流通環節儲能相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各自按職責落實安全監管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解釋,各地市、縣(市、區)遵照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自實施之日起有效期3年。
來 源: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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