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麗麗被認定是全國首例職場性侵案的受害人后,一直以來在網上的輿情是波濤洶涌,鑒于對各方觀點的關注,我今也就法律層面談談對本案的幾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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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這是一起刑事附帶民事案,但不知無論是在刑事還是附帶的民事賠償方面,都是否在依據事實和下列法定程序進行。
一、不知在本案中是否對性侵精液進行過司法鑒定?如進行過,那么鑒人是否出庭參與了質證和認證?如沒有,那么本案就缺乏最起碼的定案依據。
二、隔壁的錄音者是誰,那晚是因何住在酒店,又是為何要對此錄音,他的動機是什么?他是男是女?為什么事后把錄音交給崔麗麗?他是否出庭進行過質證、認證,如未出庭質證。這段錄音就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且涉嫌偽證。
三、關于對崔麗麗工傷十級殘的認定依據是什么?鑒定人是否出庭接受質證、認證?
四、關于給崔麗麗一百多萬元的判認依據是什么?她索要二百五十萬和兩千萬的依據是什么?崔麗麗的所在單位是否給她出具過年薪百萬的證據,又或者崔麗麗是否出具過年薪百多萬的工資證明?
五、如果真是為了維權,崔麗麗為什么不是先報案而是敲詐不成才報案?其的真實目的不能不令人質疑。
綜上可見,只有能夠披露真實信息才能平定網絡上的重重質疑。如果缺少本文的第一點,那就則是缺少了本案最基本的真實,加之相關證人未出庭參加質證、認證,那么本案還會構成虛假訴訟。如果缺少本文的第二、第三和第四點,那么本案就構成嚴重的程序錯誤,應當再審糾正。如果缺少本文的第五點,那么崔麗麗的高額索賠就依據不足。以上僅是依法質疑,并無他意,如果情況屬實,且是按程序進行,我將會支持崔麗麗依法維權。不過也用不著400頁證據,僅厘清本文中的上述五點即可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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