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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付松(追月數星主理人)
今天,新華社發文,就“多家法院援引一部并不存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發布公告”一事提出嚴厲批評。
文章提到,本應知法、懂法、用法的司法機關,卻在最基本的法律依據上栽跟頭,暴露出一些單位和干部不辨真偽、只走過場的惰性思維。
文章強調,只求“過得去”不求“過得硬”,只顧“有形”不顧“有實”,將嚴肅的工作異化成了機械的“復制粘貼”,用拿來主義代替真抓實干。這種敷衍草率之風,既誤導社會公眾認知,更透支司法公信力。若任其發展,終將侵蝕法治根基,讓公平正義蒙塵失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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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該事件的首個披露者,我記得,4月11日“追月數星”推出第一篇文章后,他們一邊將自家發布的公告刪除,一邊陰陽怪氣來惡心我,有說可能是《辦法》沒公布,有說已經查到了這部法律……言外之意,就想給我扣“造謠”的帽子。
這其中,還有想用道德綁架的,說我總是揪住一點小事不放。
諸友,這不是小事啊,全國幾十家基層公檢法機關引用這部不存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發布公告,而且,就連最高院在裁定書中,也將這部不存在的法律作為裁判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426號民事裁定書,在本院認為部分中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的規定,持有營業執照并非刻制印章的唯一前提,故依據該理由不足以證明印章系私刻。
我在想,一部不存在的法律,法官斷案時竟如此大膽引用,而且有鼻子有臉的,什么第八條第二款……荒誕至極。
這些年,家人和朋友都在為我的安全擔憂,建議我睜只眼閉只眼,但我就是改不掉媒體人渾身是膽這臭毛病,總想做一些難而可貴、對社會有價值的事,而把自己置于風口浪尖。
好在該事件披露后,引發全國多家媒體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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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就此事今天也發文進行了痛批,遺憾的是,至今還是有多家公檢法在錯誤面前仍視而不見。我剛去查了一下,至少還有三家沒有刪除錯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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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糾錯,本是一種可貴的能力,更是一種胸襟與智慧。可在現實中,幾乎鮮少有人愿直面過錯、承認失誤。
就好比,我錯了,你能將我怎樣?
這傲慢,讓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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