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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完善減持規則體系,嚴厲打擊各類違規減持行為,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中國證監會近日印發《違規轉讓證券案件行政處罰實施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則),正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今年5月17日。專家表示,規則聚焦違規轉讓證券行為的認定與處罰裁量,為監管執法提供精細化制度指引。
明確認定標準 細化違規類別
規則清晰界定了“違規轉讓證券”的法律邊界:明確證券法規定的“轉讓證券”“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轉讓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內涵、具體情形,以及一致行動人的違法主體認定。
為提升執法可操作性,規則根據證券性質、行為主體、行為特征及危害性大小,將違規轉讓證券行為細分為四大類別,分別是:違反法律的“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持有限制、賣出時間方面不符合規定的行為;賣出數量、信息披露等方面不符合規定的行為;未按規定暫停交易。
根據減持的惡性程度、危害性大小等,這四類行為又進一步被劃分為三大類別,包括“絕對不能減”“相對不能減”和“未按規定暫停交易”。其中,在限制周期內違規轉讓原始股,被認定為“絕對不能減”,或稱“無權減持”的類型。而“相對不能減”,主要是指“有權但違規減持”,雖已經過了禁止轉讓的期間,但在賣出數量、信息披露等方面違反限制性規定進行減持。
中國城市發展研究院投資部副主任袁帥認為,規則是資本市場監管邁向精細化、精準化的關鍵一步,填補了過往違規減持領域執法標準模糊的制度空白。
袁帥表示,在此之前,關于違規減持的相關規定分散于各類監管文件中,執法過程中存在認定標準不清晰、處罰裁量彈性過大的問題。部分上市公司大股東、董事高管等相關主體利用規則漏洞進行違規減持,通過在限制期內轉讓原始股、突破減持數量上限、隱瞞減持信息等方式套利。這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還嚴重損害了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形成“大小非”減持與市場波動的負向關聯。而此次規則將違規轉讓證券行為細化為三大類別,從根源上厘清了不同違規行為的邊界。
“‘絕對不能減’針對的是利用一、二級市場差價進行無底線套利的惡意行為,這類行為直接觸碰監管紅線,危害性最大;‘相對不能減’聚焦于減持過程中的程序性違規,既保障了股東的合法減持權利,又通過數量、信息披露等約束防止無序減持沖擊市場;‘未按規定暫停交易’則補充了過往監管盲區,將違反二級市場‘慢走規則’的行為納入監管范圍,讓違規減持無處遁形。”袁帥對記者表示。
破解量罰難題 實現精準執法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規則構建了“從輕—一般—從重”的差異化三階裁量框架,將罰款比例、金額與違規行為性質、規模直接掛鉤,破解“同案不同罰”難題。
具體來看,對危害性最大的在限制期內轉讓原始股行為,按照轉讓金額的“0—30%—50%—100%”劃分三個裁量階次;對其他在期限方面違反限制性規定的轉讓證券行為,按照轉讓金額的“0—20%—30%—100%”劃分三個裁量階次;對在賣出數量、信息披露等方面違反限制性規定的轉讓證券行為,按照轉讓金額的“0—10%—20%—100%”劃分三個裁量階次;對未按規定暫停交易的行為,適用“倍數罰”的按照違法所得的“0—3倍—5倍—10倍”劃分三個處罰階次,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適用“定額罰”的按照“1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劃分三個裁量階次。
中國企業資本聯盟副理事長柏文喜對記者表示,規則最引人注目的創新就是階梯式處罰設計,將過去“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寬泛幅度,轉化為清晰的刻度表。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厲健認為,規則最大的突破,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中“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這一寬泛罰款幅度劃定了清晰標準,將違規減持從“量價模糊”真正推向了“明碼標價”,有助于破解“同案不同罰”難題,以差異化處罰實現“過罰相當”“精準追責”。
同時,規則明確了量罰調整情節:違規轉讓證券,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依法購回全部證券并向上市公司上繳價差的,可以在法定幅度內降低一個裁量階次處罰,對于已經是從輕處罰階次的,可以在該階次內處以較低金額的罰款。
此外,行為人為上市公司大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投資者等情形,可在相應裁量階次內處以較低金額罰款。
“這是‘定標準、穩預期’的監管升級。在當前資本市場強調‘嚴監管、防風險、促高質量發展’的背景下,規則有助于遏制大股東‘越線套現’沖動,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秩序。”柏文喜說。
據悉,公眾可在意見反饋期內提出意見建議,證監會將結合各方反饋進一步修改完善規則,推動其正式落地實施。(記者 王彤旭)
來源:中國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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