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已經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為什么員工工傷待遇縮水,還要來找企業?
法院說不歸我管,企業是不是就能高枕無憂了呢?
很多企業為了控制成本,會按當地最低繳費基數為員工繳納社保,包括工傷保險。這種做法在制造業、服務業尤其普遍。
但問題來了:員工一旦發生工傷,社保中心核定的賠償金,是按企業申報的繳費基數計算的,而不是按員工的實際工資。基數低,賠償自然少。
員工拿到錢后發現縮水了,一算賬,少了好幾萬。于是,員工要求企業補足差額,甚至告到法院。
![]()
案情簡介
黃某是常州某公司的操作工,2019年入職,2020年工作中受傷,被認定為工傷九級。公司按當時最低基數3368元為她繳納工傷保險,而她的實際月工資是8864元。
社保中心按3368元核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只有30312元。黃某認為應按9個月的工資算,公司少繳導致她待遇縮水,于是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賠償差額,后又訴至法院。
結果:一審、二審法院均裁定駁回,理由是:公司已經為員工辦理了社保手續,只是繳費基數有爭議,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應由社保行政部門處理。
很多老板看到這個判決,誤以為法院不受理就是企業無責任,心想:“太好了,以后按最低基數交,員工去告法院也不管,省錢了!”,這種想法很危險。
法律規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五項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根本沒給員工交社保,導致員工享受不到待遇,這種情況法院管。但如果公司已經交了社保,只是少交、欠繳、基數不對,那屬于社保繳費糾紛,得找勞動監察部門,法院不直接處理。
同時結合《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繳費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和費率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第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在緩繳期滿后不足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依法加收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關鍵提示:法院的不予受理,絕非是對企業少報工資總額、少繳社保費行為的默許或認可,而是把這類爭議的管轄權交給了行政機關——也就是社保局、稅務局、勞動監察部門。
![]()
律師提醒
法院不管≠企業安全,行政追責更嚴厲。員工只要換個地方投訴,企業將面臨以下風險:
- 社保稽核:要求企業補繳所有少繳的社保費,按實際工資重新核算;
- 滯納金:每天萬分之五,數額可觀;
- 行政處罰:勞動監察部門可以對企業進行罰款;
- 補足差額:員工因少繳導致的待遇降低,行政機關可以責令企業補足。
更重要的是,一旦被投訴,企業可能面臨全員社保補繳的風險——過去幾年所有按最低基數交的員工,都可能被翻舊賬。這筆賬,很多企業根本扛不住。
合規建議
企業遇到這種情況該怎么辦?被動應對不如主動合規,我們建議企業立即采取以下三步:
第一步:合規自查,提前堵漏
檢查現有社保繳費基數是否與員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實際工資一致(包括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如需優化成本,應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咨詢專業律師,合理調整薪酬結構,而非單純壓低基數。
第二步:員工發生工傷后,主動溝通
及時足額支付工傷期間工資、醫療費等法定待遇,主動與員工協商,達成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防止事后糾紛。
第三步:面對行政投訴,積極應對
一旦收到社保或稅務部門的核查通知,不要拖延,立即爭取個案處理,控制影響范圍。
![]()
法院不受理社保基數爭議,從來不是企業的“護身符”。按最低基數繳社保,看似省下了短期成本,卻埋下了工傷賠付、社保稽查、行政處罰的風險。
與其被動等待投訴,不如主動合規調整。既能規避巨額補繳風險,也能提升員工信任,減少用工爭議。
如果你想了解:合規調整社保基數、工傷糾紛處理、員工投訴或社保稽查應對、想要平衡成本與風險等問題。歡迎隨時咨詢,我們將結合常州本地司法實踐,為你提供一對一用工合規診斷,幫你控成本、避風險、穩經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