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爭執拉扯,一車猛沖,一人受傷,駕駛人是故意傷害還是慌亂下的過失?今年初,隨著二審裁定的作出,這起因當事人雙方各執一詞的故意傷害案件塵埃落定。
2025年5月的一天下午,因與肖某乙有矛盾,劉某來到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某工業園內,準備與在此上班的肖某乙當面理論。早前,劉某還多次言辭騷擾肖某乙的老板肖某甲。不勝其煩的肖某甲決定安排二人當面將事情說清楚。
三人碰面后不久,工業園內傳來激烈的爭吵和刺耳的車輛撞擊聲。隨后,劉某駕車逃離。
2025年6月,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園區的監控畫面和部分證人證詞顯示,劉某駕駛的車輛曾朝著肖某乙猛沖過去,被肖某乙躲開。車輛停下后,肖某甲上前,趴在副駕駛車窗上與劉某理論,但僅過了幾十秒,車輛突然啟動,將肖某甲拖行10余米后猛然右轉,撞向路邊停靠的另一輛車。經鑒定,肖某甲的肋骨骨折、多處軟組織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然而,劉某的供述卻為該案蒙上了一層迷霧。他說,自己之所以突然啟動車輛并向右轉向,是因為肖某甲將手伸進車窗,不僅打他的胳膊,更關鍵的是搶奪方向盤,導致車輛失控。他聲稱當時車外有多人圍堵,自己因恐懼而試圖逃離。如果劉某所言屬實,案件性質可能只是防衛過當或過失致人輕傷。
面對劉某言之鑿鑿的“搶奪方向盤”一說,公安機關對其是否涉嫌犯罪產生了疑問,遂商請檢察機關依法介入案件。
“監控顯示,肖某甲的身體大部分在車外,僅上半身探入副駕車窗,在這種姿勢和有限時間內,他能否完成對方向盤的實質搶奪?”查看監控視頻后,檢察官提出了疑問。畫面中,肖某甲的動作與劉某的描述存在視覺上的矛盾。
要徹底弄清事實,需要更確鑿的證據。于是,檢察官提出進行偵查實驗。
隨后,公安機關找到了與劉某同品牌型號的轎車,并進行了兩次偵查實驗。實驗中,在檢察官與第三方社區人員的監督見證下,公安機關讓身高、臂長與肖某甲相仿的辦案人員以及肖某甲本人,嚴格按照監控中顯示的姿勢,進行多次嘗試。結果顯示,無論怎樣用力伸展手臂,實驗人員的手指尖最多碰到車內中軸線位置,無法對坐在駕駛位上的人員形成有效拉扯或搶奪方向盤。實驗過程被全程錄音錄像,補強了客觀證據。
與此同時,針對劉某“被多人圍困”的辯解,檢察官引導偵查人員細致回放、分析監控視頻的時間線。視頻顯示,在車輛啟動前,車旁僅有肖某甲一人,肖某乙等人站在路邊,和其有一定距離,并無形成“圍堵”之勢。所謂的“多人追趕”發生在車輛已經啟動、肖某甲被拖行之后,并非事發時的威脅狀態。
偵查終結后,2025年8月7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東西湖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訊問中,面對檢察官出示的證據,劉某的供述開始出現前后矛盾。
該院認為,肖某甲無論從事件起因還是行為上,均無刑法意義上的過錯;而劉某明知肖某甲趴在車窗上,仍采用駕車行駛這種十分危險的方式,致其輕傷。劉某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利,應當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5年9月,該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劉某提起公訴。庭審現場,劉某改口稱肖某甲“只是打了我胳膊,有搶的動作但沒搶到”,檢察機關則通過多位證人的一致證言、監控視頻比對以及偵查實驗錄像,駁斥了劉某此前的供述和辯解。
2025年10月,一審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全部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賠償肖某甲經濟損失6萬余元。劉某提出上訴。今年2月,二審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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