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這些新規落地,涵蓋海關信用、跨境電商、中小企業培育、信用修復、平臺價格、市場監管。理解這些變化,是企業穩健經營的關鍵一步。
目錄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二.《關于全面推廣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商品跨關區退貨的公告》
三.《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辦法》
四. 《信用修復管理辦法》
五.《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
六.《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辦法》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海關總署2026年1月13日第282號令發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原2021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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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要:
新辦法將企業信用等級從原有的四類調整為五類——高級認證企業、認證企業、常規企業、失信企業和嚴重失信企業。
高級認證企業在原有AEO便利基礎上新增“容缺受理”機制,主要材料齊全即可先行辦理通關。失信企業認定門檻進一步細化,包括構成走私犯罪、一年內違規罰款累計超100萬元、超三個月未繳稅款等情形。嚴重失信企業將被列入聯合懲戒名單。信用修復機制同步優化,輕微失信信息不予公示,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為一年,但公示滿三個月后,若企業已糾正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即可申請修復;嚴重失信信息公示期為三年,滿一年可申請修復。
【法律顧問指引】
進出口企業應對照新標準評估自身信用等級,高級認證企業主動申請新增便利,失信企業應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建議企業建立內部信用合規制度,定期開展自查,確保持續符合認證標準。
二.《關于全面推廣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商品跨關區退貨的公告》
海關總署發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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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要:
《公告》明確,跨境電商零售出口退貨商品可跨關區退回,但退回商品僅允許退至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業務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或場地。
企業可自主選擇退貨口岸,海關全國系統數據互通,核銷流程一步到位。同時,《公告》與跨境電商出口退運稅收優惠政策無縫銜接,明確9610模式商品六個月內原狀退運的,可免征進口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已繳出口關稅準予退還,實現物流+財稅雙重降本。
【法律顧問指引】
1. 跨境電商企業應重新規劃退貨物流方案,選擇成本最優的退貨口岸;
2. 建立退貨商品溯源機制,確保符合“原狀退運”要求;
3. 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在合同中明確退運成本分擔規則;
4. 建議將退貨合規要求納入與物流服務商的合作協議。
三.《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辦法》
完善部分指標,包括從事細分市場年限、營業收入、研發投入、知識產權等核心指標;“小巨人”增加固基強鏈方面考察。同時,引入質量評價得分,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需達50分以上,“小巨人”需達60分以上。引導企業提升發展質量。規范地方審核流程,推廣“雙隨機”機制;強化質量管理,防范不良中介影響;提高包容性,明確取消認定的具體情形。
工業和信息化部2026年1月以工信部企業〔2026〕2號文發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核心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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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健全培育體系
《辦法》構建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三級培育體系。將科技型中小企業納入培育范圍;引入主動發現機制;加強數據共享,簡化變更程序,減輕企業負擔。
2. 優化認定標準
完善部分指標,包括從事細分市場年限、營業收入、研發投入、知識產權等核心指標;“小巨人”增加固基強鏈方面考察。同時,引入質量評價得分,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需達50分以上,“小巨人”需達60分以上。引導企業提升發展質量。
3. 加強過程管理
規范地方審核流程,推廣“雙隨機”機制;強化質量管理,防范不良中介影響;提高包容性,明確取消認定的具體情形。
4. 加強培育服務
引導各級主管部門統籌支持政策,分類分層開展培育服務。
【法律顧問指引】
1. 關注申報條件
企業需合規經營,確保未被列入經營異常或嚴重失信名單,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環境等違法行為。
2. 自主如實申報
審核采用“雙隨機”“盲審”等機制確保公平,企業應拒絕中介包裝,如發現數據造假將取消認定且三年不得再申報。
3. 重視信息更新
每年5月31日前需通過培育平臺更新信息以計算年度評價得分,同一有效期內累計兩次未更新將取消認定。
四. 《信用修復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聯合發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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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要:
針對部分輕微失信信息公示導致“過罰不當”等問題,明確將失信信息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個類型,原則上不再公示輕微失信信息;針對信用修復渠道不統一、辦理程序復雜等問題,明確由“信用中國”網站統一接收修復申請,按照“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推送給失信信息認定單位辦理修復等。
【法律顧問指引】
存在失信記錄的企業應立即評估是否符合修復條件,主動申請修復以降低信用懲戒影響;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內控制度,防范再次出現失信行為;建議將信用修復納入企業危機管理預案,及時消除不良信用記錄對融資、投標等經營活動的影響。
五.《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
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聯合發布,自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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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要:
規則明確禁止十類價格違法行為,包括價格欺詐、大數據殺熟、低價傾銷、價格歧視、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強制搭售、虛假促銷、不合理收費、幫助實施價格違法、拒絕配合監管。
特別對算法定價作出專門規定:利用算法進行動態定價的,應將算法機制向市場監管部門備案;算法設定不得將消費者敏感信息(如手機剩余電量、歷史投訴記錄)作為價格差異依據;平臺發生爭議時應解釋算法運行邏輯。平臺需按季度向監管部門報送價格違法線索及處理結果。
【法律顧問指引】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立即審查現有定價算法,確保不存在殺熟等違法情形;將算法機制向監管部門備案,建立算法合規審計機制;完善平臺規則公示和爭議處理渠道;平臺內經營者應關注平臺價格行為,防范因平臺違規承擔連帶責任。
六.《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辦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5年12月30日第121號令發布,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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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要:
為規制惡意索賠、防止制度濫用,其中明確不得濫用投訴舉報權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投訴人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和相應的事實依據,對提供虛假材料、冒用他人名義、拒不配合核驗身份信息的不予受理。
此外,進一步完善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管轄權,以“公示的地址”代替“實際經營地”,為消費者維權和市場監管部門確定管轄提供更加明確清晰的指引。
【法律顧問指引】
企業需建立投訴處理專項機制,明確專人負責,及時響應消費者投訴;規范投訴處置流程,留存投訴處理記錄,避免因處置不當引發糾紛升級;熟悉投訴管轄規定,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與調解;對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及時整改,避免被行政處罰;警惕惡意投訴舉報,對涉嫌敲詐勒索的行為及時收集證據,依法維權,同時通過優化服務質量減少投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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