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公開發布了一起涉稅中介服務機構違法典型案例,體現了國家打擊涉稅違法犯罪、維護稅收秩序的決心,也為整個涉稅服務行業敲響了警鐘。
一、案情簡介
安徽Z公司作為一家涉稅中介機構,手握當地6000多家企業的賬本,經營范圍涵蓋公司注冊、代理記賬、稅務申報、代開發票等多項業務。稅務部門在日常數據監測中發現,一批注冊時間相近、注冊地址集中于同一鄉鎮的勞務公司,在開票后短期內集體注銷,且開票流向高度集中,這種不符合正常生產經營邏輯的現象被稅務部門列為重大稅收風險點。
進一步調查顯示,這些勞務公司的代辦人均來自Z公司,該公司曾在2021年10月集中設立11戶建筑勞務公司,2023年2月集體注銷后,又于同年4月新設立7戶勞務公司繼續開票,且新公司辦稅人員為同一人。
與此同時,稅務部門發現六安市舒城縣的兩戶農業合作社在三年時間里向一戶蔬菜配送公司開具了高達3.16億元、品名主要為西藍花等蔬菜的發票,但這兩戶合作社每年實際蔬菜產出價值僅100萬元左右,部分蔬菜應季價格反而高于反季,嚴重背離市場規律。核查證實,這兩戶合作社的開票、財務及辦稅人員均隸屬于Z公司,其涉稅業務也由該公司代理。
2024年,國家稅務總局六安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上門檢查時,Z公司負責人以電腦為私人財產為由拒絕提供電子憑證,后突然抱起存放核心電子數據的筆記本電腦奪門而逃,其他員工則慌忙刪除工作電腦中的數據文件。稅務部門判斷該公司存在“內賬外賬”兩套賬簿,隨即報警并持續宣講法律后果,最終在公安機關協助下追回電腦,但數據已被清空。
經技術人員恢復,120G的電子數據揭露了Z公司的違法全貌:其實際控制人還同時掌控另外17家同類公司,通過三大手法進行自身偷稅。一是拆分經營收入,使關聯企業均符合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條件以少繳稅款;二是隱匿銷售收入,讓客戶將7000余萬元代理費轉入會計個人賬戶,再由會計轉至股東私人賬戶,不申報納稅;三是股東分紅540萬元未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此外,Z公司還以每月最低200元的低廉報價和“能避稅”為噱頭,教唆4000余家被代理企業偷稅,包括拆分業務注冊新公司違規享受免稅、虛構員工及工資支出規避個稅、以白條或倒推暫估成本等方式偽造憑證、虛列成本。
二、稅務機關觀點
批量企業集中注冊、注銷且開票流向集中,是典型的稅收風險信號,此類操作直接規避正常稅收監管,損害國家稅收公平。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旨在扶持中小企業發展,Z公司通過拆分收入、虛假注冊等方式濫用優惠政策,違背了政策設計初衷,造成國家稅收流失。
Z公司利用專業能力淪為偷稅“操盤手”,其行為不僅違背行業初心,更嚴重擾亂了稅收征管秩序和中介行業生態,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不良局面。
三、案件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規定,六安市稅務局稽查局對Z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作出追繳稅款、罰款并加收滯納金共計人民幣513.18萬元的處理決定。
同時,對Z公司采取扣減信用積分、列為涉稅專業服務嚴重失信主體的監管懲戒措施。針對該案中涉嫌虛開發票等嚴重違法犯罪的線索及相關責任人員,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被代理企業因參與違法違規涉稅操作,需自行承擔補繳稅款、滯納金等后果,部分企業負責人已因此蒙受數十萬元的經濟損失。
四、明稅解析
1. 違法行為的法律定性
Z公司拆分收入、隱匿收入、未代扣代繳個稅的行為,符合《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偷稅”的認定標準,其自身已構成偷稅。同時,其教唆被代理企業虛構工資、偽造憑證、虛列成本的行為,已涉嫌幫助他人偷稅,同時虛開發票的行為還可能觸犯《刑法》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等罪名。
2. 涉稅中介的法律責任邊界
涉稅中介作為專業涉稅服務機構,負有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引導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法定義務。根據《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2019修正)、《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涉稅中介不得教唆、誘導委托人實施稅收違法行為,否則將面臨信用懲戒、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Z公司的案例表明,中介機構的專業能力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行使,“避稅”不能成為偷稅的幌子。
3. 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邊界
小微企業稅收優惠等政策是國家為特定群體提供的稅收支持,其適用以真實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企業通過拆分業務、虛假注冊等方式人為制造“符合優惠條件”的假象,屬于騙取稅收優惠的違法行為,稅務部門有權追繳已享受的稅收優惠,并依法處以處罰。
4. 案件的警示意義
對涉稅中介機構而言,必須堅守職業道德和法律底線,摒棄“以避稅為噱頭招攬業務”的短視行為,切實履行稅法宣傳和合規指導義務。對企業而言,切勿輕信“低成本避稅”“量身定制節稅方案”等虛假宣傳,依法納稅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參與偷稅行為終將面臨經濟損失和信用懲戒。
版權說明
本文來源:央視《法治在線》,原標題《總局轉發典型案例揭露513萬罰單背后的涉稅中介行業亂象案》。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