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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5)最高法行申876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謝某林,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漢族,住貴州省貴陽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
法定代表人:王某。
再審申請人謝某林因訴被申請人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貴陽市政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一案,不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25)黔行終165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謝某林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被訴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予以撤銷。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依法立案提審本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十項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本案中,謝某林向貴州省貴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貴陽市自規局)舉報某某村村民未經批準即占用其父親謝某良承包地修建房屋,要求貴陽市自規局對該非法占地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規定,貴陽市自規局并非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不具有對謝某林所申請事項進行查處的法定職責,其就該事項是否作出行政行為及處理結果,均與謝某林不存在利害關系。
貴陽市政府作出被訴復議決定,駁回謝某林的行政復議申請,對其權利義務亦不產生實際影響。且貴陽市自規局亦將謝某林申請轉辦由貴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對其進行了回復。據此,一、二審法院裁定駁回謝某林的起訴和上訴,并無不當。謝某林申請再審的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謝某林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駁回謝某林的再審申請。
轉自:自然微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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