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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注冊成立的公司,能否在比利時采用重組程序或啟動破產程序?
在 2015 年 5 月 20 日歐洲議會及理事會頒布的關于破產程序的第 2015/848 號歐盟條例(《歐盟破產程序條例》)不適用的情形下,比利時國際私法規定,若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注冊成立的公司的主要營業地位于比利時,則該公司可在比利時采用重組程序或啟動破產程序。在多數情況下,“主要營業地” 的概念與《歐盟破產程序條例》中所使用的 “主要利益中心” 概念保持一致。
若該營業地并非主要營業地,則可啟動次級破產程序,且該程序僅對位于比利時的營業地產生效力。
2、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啟動的重組或破產程序,在比利時是否存在獲得承認的可能性?
在《歐盟破產程序條例》不適用的情形下,比利時國際私法規定,若符合所有承認條件(例如,該判決(1)不違反涉及準據法、公共秩序及辯護權的特定規定;(2)不與另一判決相沖突;(3)不試圖規避或偏離強制性法律等),則涉及重組或破產程序的外國判決可在比利時獲得承認。
3、在指比利時注冊成立的公司是否會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重組或啟動破產程序?
是的,部分比利時公司會出現此種情況,因為這些公司隸屬于國際集團,但這并非常見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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