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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其他國家注冊的公司,能否在希臘采用重組程序或進入破產程序?
可以。希臘《破產法》采用與 2015/848 號《歐洲破產條例》(以下簡稱 “《歐洲破產條例》”,EIR)相同的標準來確定 “主要利益中心”。主要利益中心是確定可啟動主要破產及重組程序的司法管轄區的依據。因此,若債務人的主要利益中心位于希臘,則無論該公司在哪個國家注冊,均可以在希臘啟動破產及重組程序。此外,若債務人的主要利益中心位于希臘境外,但其部分資產位于希臘境內,則可以在希臘啟動次級破產程序。
2、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啟動的重組或破產程序,在希臘是否有可能獲得承認?
《歐洲破產條例》(EIR)確立了歐盟成員國之間破產及重組程序承認的框架。根據該條例,在債務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司法管轄區啟動的破產或重組程序,在所有其他歐盟成員國均自動獲得承認。
另一方面,第 3858/2010 號法律自 2010 年 6 月 28 日起生效,該法律實施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境破產示范法》(以下簡稱 “《示范法》”),適用于承認在其他(非歐盟)國家啟動的外國破產程序。
3、在希臘注冊的公司,是否會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重組或進入破產程序?
在希臘注冊但主要利益中心位于境外的公司,可在希臘境外啟動破產或重組程序。已有公司利用過這一可能性(過去一個知名案例是電信運營商 Wind Hellas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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