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縣法院:從黃金調換糾紛看 “明碼實價” 法官巧施調解為經營者和消費者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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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2 月至 10 月,王某先后四次在李某經營的珠寶店,以 “以舊換新” 方式購買黃金首飾,累計消費 6742 元。購買時,李某明確告知所售為 “一口價” 黃金,因工藝、款式差異不按克計價。可當王某后續提出將 “一口價” 黃金調換為 “按克計價” 首飾時,卻遭到李某拒絕。王某認為李某隱瞞克重、價格等關鍵信息,涉嫌誘騙消費,一氣之下訴至法院,不僅要求退還 6742 元購貨款,還提出 3 倍價款的賠償訴求,共計 26968 元。而李某則認為其并未隱瞞,如實出售,王某現不符合調換規則故不予調換。雙方各執一詞,矛盾一觸即發。
承辦法官王建釗接手案件后,沒有急于開庭裁判,而是先從 “摸清事實、找準癥結” 入手——這是他多年調解工作的核心思路。一方面,他逐頁翻看王某提交的聊天記錄、4 張質保單,甚至逐句核對每次購買時的溝通細節,“您每次以舊換新時,商家有沒有明確說過一口價黃金后續調換的限制?”“質保單上的‘一口價’標注您當時注意到了嗎?”“‘一口價’標注我是看到的,但其中的調換限制商家沒有詳細告知我。”通過耐心引導,法官梳理出王某四次購買的時間線、溝通重點,也捕捉到其對 “一口價” 與 “按克計價” 差異的認知模糊點。另一方面,法官多次與李某面對面溝通,沒有直接追問 “是否隱瞞信息”,而是從“經營不易”的角度拉近距離,溫和的溝通讓李某逐漸放下抵觸,主動拿出店內的“以舊換新”規則說明并坦言當時確實是沒有把調換的限制和顧客說清楚,這才導致矛盾。
在掌握雙方訴求與矛盾焦點后,王法官決定采用“背對背調解 + 利益平衡”策略。他先跟王某從證據層面分析,告知其四次購買持有的質保單上面明確標注“一口價”,商家不存在故意隱瞞的情形,全額退款加3倍賠償的訴求很難得到支持。接著又勸李某從經營者角度考量,希望其考慮店鋪經營的成本和信譽,加上其本身存在一定的過錯,退還部分款項并讓顧客返還首飾,既解決問題又守住店鋪信譽。
經過多輪溝通,雙方終于達成一致:李某在一周內退還王某 6000 元,王某當庭返還案涉黃金首飾。拿到退款承諾時,王某感慨:“本來以為要打很久的官司,沒想到法官這么耐心,幫我挽回了大部分損失。”李某也松了口氣:“以后肯定把各項規則說清楚,再也不因為信息沒講透惹麻煩了。”這起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在法官的巧妙調解下圓滿化解,既維護了消費者權益,也給商家上了一堂 “合規經營課”。
法官有話說
黃金首飾兼具裝飾與保值屬性,“一口價” 與 “按克計價” 的差異、克重、純度、售后服務等信息,直接關系消費者核心權益,也是此類糾紛的高發點。從法律層面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二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則需全面、真實披露信息,不得虛假宣傳或隱瞞關鍵內容。
具體到本案,“一口價” 黃金因工藝特殊定價無可厚非,但商家必須明確告知與 “按克計價” 的區別、克重、純度及調換規則 —— 這些信息直接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決策,屬于法定披露義務。不過,本案中王某四次購買同類首飾,持有完整的價簽、質保單,足以證明其對商品性質、調換方式應屬明知,因此商家不存在 “隱瞞信息” 的違法情形。
正是基于 “法理” 的清晰判斷與 “情理” 的靈活考量,法官沒有簡單 “一判了之”,而是通過 “傾聽訴求、梳理證據、利益平衡” 的調解藝術,既避免了雙方矛盾升級,又實現了 “消費者減損、商家保信譽” 的雙贏結果。
法官提醒
經營者守好 “合規線”,消費者握緊 “維權尺”。
對經營者:
信息披露要 “顯”。銷售黃金、珠寶等貴重商品時,務必以顯著方式(如書面告知、口頭明確提示并留存記錄等)向消費者明示計價規則(是“一口價”還是“按克計價”)、商品克重、純度、工費構成,以及售后服務(如調換條件、折舊標準、回購政策)等核心信息,主動消除信息差,避免因信息披露不充分引發糾紛。
誠信經營要 “實”。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不搞 “模糊表述”“誘導消費”,畢竟誠信才是店鋪長久經營的根本。
對消費者:
購買時要 “細”。主動向商家索要并核對商品克重、純度檢測報告,明確詢問計價方式及售后服務細節,別被 “工藝特殊”“款式新穎” 等表述模糊核心信息 —— 比如問清 “一口價黃金如果后續想換按克的,需要滿足什么條件”,把疑問提前解決。
憑證留存要 “全”。交易時務必保存好質保單、發票、聊天記錄(與商家溝通計價、售后的內容),必要時錄音錄像。這些憑證是后續協商、投訴、訴訟的 “關鍵證據”。
維權時要 “智”。若發現商家存在隱瞞信息、虛假宣傳等行為,可先與商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共同推動黃金消費市場的公平與透明。
一場黃金調換糾紛,不僅讓 “明碼實價” 的重要性深入人心,更展現了法官調解的溫度與智慧 —— 用 “法理” 定邊界,用 “情理” 架橋梁,才能讓矛盾化解在源頭,讓消費市場更添和諧。(呂紀春 劉江 王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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