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黃某于2020年11月9日入職雨花公司,擔任銷售一職,未簽訂勞動合同。
2020年11月20日19:07,黃某在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輛私家車撞傷,路人報警后,黃某被送醫救治,但最終因傷勢過重,于2020年11月23日10:46死亡。
另,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形成原因是私家車闖紅燈,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黃某的家屬認為黃某的死亡屬于工傷,便于雨花公司溝通工亡賠償事宜。但最終雙方因賠償金額差距過大,協商無疾而終。
2020年12月24日,黃某的家屬向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但被告知需提供黃某與雨花公司的勞動合同。由于黃某未與雨花公司簽勞動合同,于是黃某的家屬在2021年1月7日向當地仲裁委提請仲裁,要求確認黃某與雨花公司在2020年11月9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經過一裁兩審后,最終認定黃某與雨花公司在2020年11月9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之后黃某家屬便再次去到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人社局在2022年7月14日作出結論:黃某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此后黃某家屬再次申請勞動仲裁向雨花公司主張一次性工亡補助金948240元,仲裁審理后裁決雨花公司向黃某家屬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847180元。黃某家屬不解金額為何少了10萬元,是否還有必要去法院起訴。
評析
《工傷保險 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國家統計局每年都會公布新的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付收入的數據,因此,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在近十年里也是逐年遞增。
法律規定勞動者遭受工傷事故傷害的,用人單位應該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義務的,勞動者及其近親屬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實踐中,像雨花公司這種不配合的情形不在少數,再加上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導致工傷認定的道路非常漫長。
最終工傷認定作出后,工傷賠償標準以事故發生時為準、還是工傷認定結論作出時為準,又或是以起訴時為準?
本案中,黃某在2020年發生工傷事故,工傷認定結論是在2022年7月14日才作出。黃某家屬在仲裁時,是以2022年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向雨花公司進行索賠。根據《北京市工傷保險待遇核定支付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核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時,分別按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因此,仲裁委以黃某2020年發生工傷事故時的標準,裁決雨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沒有問題的。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
2024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1036420元
2023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985660元
2022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948240元
2021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876680元
2020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847180元
2019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785020元
2018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727920元
2017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672320元
2016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623900元
2015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76880元
2014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39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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