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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圖:思晨
最近,網傳佛山某公司,因為今年需求萎縮,產能過剩,打算提前讓員工回去過年,而且這一放假就放到明年4月份。
消息曝光后,5個月的超長春節假讓很多網友羨慕嫉妒恨。但也有人馬上反應過來:
話說放5個月的假,員工有工資嗎?期間單位需不需要幫員工交社保?如果是無薪休假幾個月,沒準就是變相裁員吧…
關于這幾點,很多人表示好奇,但網傳的春節放假通知函里并沒有細說。
為了讓大家少些疑惑,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單位停工放長假,要不要發工資?
關于這點,《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其實很好地做出了解釋:
首先,如果不是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的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一般按1個月算),用人單位是應該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如果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期間勞動者有正常提供勞動,則支付的勞動報酬應該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不過如果單位停工停產期間,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的勞動,各地的政策就有些差異了。
一般情況下,很多地區都指向單位應該發放相應的生活費或停工津貼,而發放的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各地單位停工發放生活費標準如何?
當屬于非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而且勞動者沒有正常提供勞動,北京、江西等地的生活費發放標準,都是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
而廣東、浙江、江蘇、廣西等地的支付標準則是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湖南省關于這點的規定有些特殊,發放標準是不低于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停工津貼,其實也相當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對比之下,上海、海南、天津等地,都提到發放標準“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約定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部分地區如河南,有提到發放標準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同時有提到30天的時限限制。
就此來看,各地停工期間發放給勞動者的生活費標準,其實差異挺大。
以上熱搜的那家佛山企業為例,如果嚴格按《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執行,停工期間,每月即便沒有安排職工工作,單位也應該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生活費(佛山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1900元/月,即每月支付待崗員工生活費1520元),而且生活費需要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解除勞動關系。
就這樣看來,這家單位停工給員工放長假,其實需要支付的成本還不少。
停工放假期間,單位需要交社保嗎?
一般情況下,因為雙方尚未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依然是需要繳納相應的社保費用的,而不能以勞動者待崗為由,拒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另外,單位因經營困難安排職工待崗只是暫時性用工措施,如果已經恢復生產經營,還應該及時通知勞動者回歸原崗位工作,同時恢復此前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待遇。
綜上所述,單位停工放長假,其實不僅“帶薪”(指生活費),還需要承擔相應的社保費用。同時因為生產經營陷入停滯,經營成本進一步承壓,所以除非迫不得已,也極少單位愿意走到這一步。
不過,也不排除某些用人單位以放長假為名,不肯落實相應的權益保障,通過超長帶崗+較低收入從而逼迫勞動者“主動離職”。但這很容易激化勞動沖突,也可能為后續經營埋下風險。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內容,希望有用~
備注:本文原創,首發中國人力資源管理網(chinahrm2002),參考自各地人社局、工人日報等,僅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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