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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受臺風影響,全國多地暴雨、大風天氣不斷。就在近日,南京一綠化工人在上班時突逢暴雨,進涵洞避雨時還不幸被暴雨沖走離世。
因為惡劣天氣頻發,大家對上班途中因暴雨、大風等天氣原因導致受傷是否算工傷的話題,關注度激增。
遇上這種情況,是否能按工傷處理呢?如果不算工傷,又該怎樣處理呢?看完下文,你可能就有了答案。
01
在《工傷保險條例》中,的確有關于上下班因故受到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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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僅限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比如在開車前去上班的途中遭遇車禍,而且車禍還是別人造成的,自己并非主要責任人,這種則可以認定為工傷。
至于上下班途中因暴雨、臺風等原因導致傷亡的情況,在很多法院的判決中,因為并非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損害,也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一般不能認定為工傷,大多按意外事故處理。
當然,《工傷保險條例》中提到了可以視同工傷的情形:“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這意味著如果在上班途中,遭遇大風、暴雨等惡劣天氣,個人應要求,協助相關部門抗洪救災,卻在此過程中意外受傷,也是可能視為工傷的。
02
對于廣東等臺風、暴雨多發的地區,遇上當地政府有發布停工通知,但用人單位仍要求按時上班,這種在上班途中意外受傷的情況,可以視為工傷嗎?
從工傷認定的條件看,這點明顯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條可認定的情形。
而且根據《廣東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
受臺風、暴雨、洪水災害嚴重威脅的地區,在應急響應期間,除必需在崗的工作人員外,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地點、工作性質、防災避災需要等情況安排工作人員推遲上班、提前下班或停工。
如果官方要求在應急響應期間全市范圍內實行“四停”(停工、停業、停市、停課),用人單位有義務遵守規定。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停工,仍要求到崗,以致上下班途中個人受到意外傷害,單位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還可能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
綜上,除了以上兩種特殊情況,一般上班途中因暴雨、大風等原因受傷并不算工傷。
遇上官方因臺風、暴雨、洪水災害等發布停工通知,建議遵守規定。如必需在崗,也應做好安全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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