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在我國屬于高發犯罪,公檢法每年處理的該類案件持續居高不下。一些人認為只要自己開辦的公司在工商局注冊登記、按時向稅務部門納稅,不銷售違禁物品,就屬于合法經營。不過,有些商品雖然不屬于違禁物品,卻屬于專營、專賣物品或限制買賣物品,必須持有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證或批準文件才能銷售,否則其行為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需引起高度重視。
刑法規定: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應該是市場秩序,為了保證限制買賣物品和進出口物品市場,國家實行上述物品的經營許可制度。
(二)客觀要件: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典型非法經營行為:
(一)、非法買賣外匯;(二)、經營非法出版物;(三)、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四)、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之外的傳銷行為;(五)、非法生產經營“瘦肉精”;(六)非法經營食鹽;(七)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哄抬物價;(八)擅自經營互聯網等業務;(九)擅自發行、銷售彩票;(十)非法使用POS機;(十一)、非法經營煙草制品;(十二)、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準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十三)、非法生產、銷售非食品原料、添加劑;(十四)、非法設置生豬屠宰場;(十五)、以營利為目的的“網絡水軍”行為;(十六)、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十七)、非法經營藥品;(十八)、生產、銷售不符合藥用要求的非藥品原料、輔料;(十九)、非法生產、銷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設施設備與軟件;(二十)、非法販賣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
量刑標準:
第一檔:違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檔: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辯護策略:
對于刑法未明確規定的某種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為,若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該行為必須是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行為。如果某種所謂經營活動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則即便該行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關法規,也應將其排除于本罪之外;2、該經營行為必須非法。所謂“非法”,是指該經營行為違反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通常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范。如果國家法律、法規等未對某種經營行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該經營行為不得被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3、該非法經營行為必須達到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程度。以市場秩序作為本罪侵犯的客體,這一方面表明非法經營罪是一種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另一方面,個罪客體與類罪客體的重疊,也印證了該罪之規定是“擾亂市場秩序罪”這一節的“兜底”條款。
根據個人辯護經驗,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律師在進行辯護時需結合具體案情分析,詳細閱卷,了解案情,從中尋找無罪、罪輕或從輕的辯點,盡力為當事人爭取不予起訴、緩刑或判處輕刑的機會,體現律師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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