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歷經兩年多,程序上的問題暫且不論,但能取得不起訴結果,當事人避免了留下犯罪記錄及入獄服刑,對其來說也是一個比較好的結果。刑事案件的辯護需要律師多研究案情,多與公安、檢察院溝通,有理有據的說服辦案人員,合理合法維護當事人權益。
2023年接手的一起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件最近終于結案,最終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對當事人作出不起訴決定。該案于2023年5月公安立案,檢察院于2025年7月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期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能取得不起訴的結果殊為不易。
案情:當事人徐某系一家某商品銷售公司負責人和實控人,在當地該類銷售公司有很多,業務員流動比較頻繁,徐某公司一業務員通過采購原料、假冒某知名商標的方式銷售了部分商品,銷售金額近30萬元,其中部分款項通過徐某公司走賬、開票。案發后,該業務員指證系徐某安排其采購、銷售該批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但徐某堅稱其完全不知情,其只是幫助該業務員代收貨款、代開發票,公司扣除一定比例的提點后,將剩余貨款返還給了該業務員,這在當地也是約定俗成的規矩。
辦理:徐某家屬委托我們之后,我們通過會見徐某了解到:其對該業務員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完全不知情,原料的采購、商品的銷售其完全未參與,也與上下游的人員沒有任何接觸。
之后我們及時與公安機關溝通,并遞交了取保申請書和法律意見書,我們認為:該案中“徐某是如何采購的原料、從哪采購的、又是如何銷售的、銷售給了誰”這些基本案情應當查清,并有相應證據證明;假設徐某系本案主犯,必然存在徐某與上游原料供應商聯系生產供貨的相關證據,也必然存在徐某與下游客戶聯系銷貨的相關證據,哪怕只是通話記錄或微信聯系記錄,總歸存在相應的蛛絲馬跡能證明徐某與上游生產商及下游客戶有關聯,否則指控徐某銷售的假冒商品不可能是憑空生產出來、又憑空銷售出去的,特別是本案在徐某及其公司處并未查獲涉案假冒商品的情況下;本案始終無法排除一種合理懷疑:即該業務員為逃避或減輕自己罪責,將主要罪責推到其當時所供職的公司負責人徐某身上的可能。
我們遞交材料、多次溝通后,公安機關在臨近30天的羈押期限時主動為當事人徐某辦理了取保候審。之后我們多次溝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回復該案可能作撤案處理,但不知出于何種原因又突然在臨近一年時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該案后,退偵兩次,又拖了近一年后最終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理由基本與我們的意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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