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鄭晏如,身份證號152726198810012736。本人在此鄭重聲明:全文內容均無任何詆毀、攻擊、誹謗相關單位及人員的意圖,僅在法律框架內,就自身知曉的事實情況提出合理質疑與疑問。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我與李女士某自1995年相識,至今已30多年。2019年初,我受到李女士主動邀請,到她的工作單位共事。從那時起,我們的聯系逐漸增多,交流也越來越頻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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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李女士曾多次在深夜、凌晨與我微信聊天時說,我是傻孩子,她懂我,我是暖男,只要我愿意學、她什么都愿意教,我覺得不對的我們可以一起討論,讓我什么話都跟她說,要做我的知心大姐姐,還歡迎我跟她吐槽,說吐槽有助于心理健康。我當時給她回復,哈哈,好呀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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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段時間,李女士還用她家人微信添加我,特意跟我說,家人微信不要請示。所以我有她兩個微信號,兩個微信號都有大量完整的聊天記錄,每一句、每一段都真實可查。從2019年12月開始,我與李女士的溝通更加密切,微信、書信、短信、手寫情書、日常見面,往來不斷。我先后在2019年12月、2021年2月、2021年12月、2022 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等多個時間,多次向她明確表白、求愛。李女士雖然沒有明確答應,但也沒有明確拒絕,我們之間的交流更多了,一直保持著穩定的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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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開始,我經常送她禮物、大量送她禮物,她也時不時送我禮物,往來十分頻繁。2021年5月起,我每周一都會送一束鮮花給她,由她本人簽收,一直持續到2023年7月中旬。除此之外,我還時常給她手寫情書,同樣由她簽收。我送給她的鮮花、禮物、手寫情書超過115件,鮮花、禮物金額超過33811.9元,每一筆、每一件都有記錄可查。這些不是突然、臨時的行為,而是長達數年、穩定持續、固定的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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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意想不到的是,2024年9月,李女士對外陳述了一套幾乎全是虛假、且有大量隱瞞的內容。她稱,我們職級差很多,基本沒有工作交集,但是言語上的溝通還是有的;在2021年12月收到我的求愛信后,就已經把我的手機號、微信號拉黑了;還稱我在2023年底、2024年初開始發送信息,干擾了她的正常生活。更讓人難以理解的是,在她陳述這些內容的前一天,她還委托一位律師和一位前同事轉告我,可以繼續給她發信息;可到了現場,這位律師又說,當時告知我的是不要再發信息。同一件事,前后說法完全相反。
相關工作人員根據李女士的陳述,形成了情況登記,內容寫著:自2021年12月起,我持續發送信息,李女士期間拒絕過我,我還一直發送短信干擾李女士正常生活。
可真實情況完全不是這樣。2019年11月之后,是李女士讓我什么話都跟她說,我們一直保持親密溝通;2020年5月到2024年初,我們一直互贈禮物;2021年5月到2023年7月,她每周一都收下我送的鮮花;2021年12月在收到我的表白、求愛信后,她不僅沒有拉黑我的手機號、微信號,還照常和我微信聊天、簽收鮮花、禮物、手寫情書。如果真的在2021年12月就拉黑我的手機號、微信號,又怎么可能在之后2年多的時間里,持續接收近100件的鮮花、禮物、手寫情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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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整件事,沒有任何一個環節支持 “干擾生活” 的結論。是李女士主動邀請我共事,主動深夜聊天,主動讓我加她工作、生活兩個微信,主動讓我向她傾訴、和她分享日常;是她在我多次表白、求愛后,沒有明確拒絕,反而繼續保持親密往來;是她連續3年多親自簽收超過115件的鮮花、禮物、手寫情書,鮮花、禮物金額超過33811.9元,接受我長達4年多的真誠付出。如果這都算“干擾生活”,那什么才是正常的人際交往?
李女士事后的陳述,隱瞞主動溝通的細節,隱瞞接收禮物的事實,隱瞞長期互動的過程,把一段雙方自愿、穩定、持續多年的交往,描述成單方面的糾纏。更讓人難以接受的是,這些與事實相悖的表述,竟然成為對我作出不利判斷的主要依據。而我手里那些無法推翻、無法篡改、可以隨時核驗的證據,卻被視而不見。
如果我真的影響了李女士的生活,她為什么不拒絕、不拒收、不遠離?為什么要持續3年多的時間,簽收我送給她超過115件的鮮花、禮物、手寫情書?一個正常人,在被打擾、被困擾的情況下,第一選擇一定是停止往來,而不是持續配合、長期接受。
這件事,還有幾個讓我無法理解的點:
一是認定一個人存在不當行為,為何可以跳過對核心證據的核查?對方單方面陳述可以直接作為依據,而我提供的聊天記錄、簽收憑證、禮物清單、情書原件,這些可以直接還原事實的證據,卻沒有被充分采納。認定事實難道不應該以看得見、摸得著、對得上的證據為準,而不是以某一方事后的表述為準嗎?
二是同一件事,前后矛盾的說法,為何沒有被進一步核實?對方前一天找人轉告我“可以繼續發信息”,轉身就換成了另一種說法;證人表述同樣存在前后不一致,與真實情況對不上。如此明顯的漏洞,為何沒有被追問、沒有被驗證、沒有被重新確認?
三是涉及個人名譽與切身利益的判斷,為何不給雙方調解溝通的機會?我們相識30多年,本可以把事情說開、把誤會澄清,可全程沒有任何調解環節,沒有給我充分陳述事實的空間,沒有充分核對事實的情況下,我被作出為期5日的約束處理,并且已經實際執行。這對我來說,不僅是結果上的不公,更是程序上的不公。
我相信,法律、規則的初衷是維護公平、公正、保護無辜。我也相信,只要把完整的證據拿出來,真相不會被長期忽略。當所有證據都指向同一個事實,當對方的說法處處與現實矛盾,蒙冤者何時才能得到一次以證據為準、以事實為準的公平、公正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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