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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剛領完結婚證,揣走男方給的22萬彩禮,轉頭就把新郎給拉黑消失,甚至放話“結婚證扔了就不算結婚”。
“女子收22萬彩禮拉黑準新郎”的熱搜,一經曝光就讓人不可思議。
很多人都罵這女的借彩禮騙婚太缺德,可更值得細品的,是報道里提到的“逃避夫妻義務”這六個字。
這個指責可不簡單。
這個夫妻義務的范圍很廣,它包括了兩口子結婚后要在一起生活、互相扶持,那是不是也應該包括了“性同意”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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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以來,關于“性同意權”的話題一直沒有掰扯清楚。
在大部分人看來,既然成了合法夫妻,同房就是順理成章的事,但現實并非如此。
2023年,震驚全國的山西“訂婚強奸案”,想必很多人都關注過,最終經過法院一二審,認定男子犯強奸罪判刑三年。
對于這個結果,網上的爭議很大,有人覺得男子太冤枉,彩禮錢都給了,訂婚宴也辦了,兩人發生關系怎么就成了強奸?
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在接受采訪時明確提到:
“與婦女發生性行為不能違背其意志,與雙方是否訂婚沒有關系”
其實,這個觀點法律上早就有規定。
而且,法院認定強奸罪的核心理由,就是女方有“明確拒絕并強烈反抗”的舉動。
其中包括:兩人交往期間,女方多次表明拒絕婚前性行為,事發時女方存在用手推擋、接下榻榻米窗簾等反抗舉動,事后情緒激動、點燃物品給自己制造逃脫機會等。
更關鍵的一點,被害人手腕淤青,電梯監控的拖拽畫面,現場窗簾損壞,向母親哭訴并報警等證據,都足以證明女方并非自愿。
有人說,本案提到履行“夫妻義務”,是否代表著是對女性“性同意權”的顛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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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是這樣的。
女性的性同意權,不等于其婚后就能隨意逃避夫妻義務,更不等于能拿“婚內拒絕同房”當騙婚、冷暴力、報復男人的工具。
先確定一點,女性的性同意權,目前依舊是受法律絕對保護的基本權利,哪怕是夫妻,也不存在“強迫履行性關系”的說法,婚內強奸依然是違法犯罪,這一點永遠不會變。
但我們也有清楚一點:
維護女性正當的“性同意權”,跟女方自愿結婚領證、收取高額彩禮后,又刻意拒絕履行任何夫妻義務,拿性拒絕當作斂財手段,那完全就是兩碼事!
明明自己有男朋友,就為了騙錢花跟男方結婚,最后男方人財兩空,受委屈的只有男人,憑什么?
況且,這種事已經不是個例。
2013年,15名云南新娘集體“逃離”邯鄲的新聞就在網上引發熱議。
這些女人,很多都有男朋友,為了找錢花,專門跑到農村,找那些急于成家又老實本分的男人結婚,就是奔著彩禮去的。
等順利領證,幾十萬彩禮拿到手后,這些女的翻臉比翻書都快,找各種理由與丈夫分房睡、拒絕同房、不做家務、不一起生活,很短時間里就找借口跑路。
就算是被找到,有些還倒打一耙說男方家暴,把責任推給男人。
她們最擅長的,就是偷換概念:
把“婚后惡意拒絕履行夫妻義務”,包裝成“維護自身性同意權”;把“拿婚姻騙彩禮”,洗白成“不想和不愛的人發生關系”。
除非明顯的騙婚,否則這類案子,很難被定性為詐騙。
彩禮,在法律上常被認定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也就是說,只要兩人合法領了結婚證,哪怕一天夫妻日子沒過上,只要女方咬死“是感情不和、不愿同房是我的權利”,男方就沒有什么辦法。
想維權?只能打離婚官司,耗上一兩年,彩禮想全拿回來可能性也不大。
河南信陽中級人民法院就發布一起涉彩禮的糾紛案件,一對小情侶只辦了儀式沒領證,結婚典禮后不久女方就離家出走,男方起訴要求返還全部彩禮。
最終法院調解的結果,依舊是只返還75%的彩禮15萬元。
沒領證只同居過尚且如此,更別提合法夫妻,就算一點夫妻義務都沒盡,女方也能留下一部分彩禮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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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而久之,亂象愈演愈烈:
誰老實誰倒霉,誰真心想成家誰就被坑。騙婚者精準拿捏法律模糊地帶,把婚姻變成無本萬利的生意,把男性的彩禮錢當成提款機,把正當的女性權利,搞成了”賺錢“的武器。
法律保護的,本應是女性不受強迫、自主支配身體的權利,保護的是不愿意、被逼迫情況下的拒絕權,這點毫無疑問應該支持。
但如果是跟本案中一樣,以結婚斂財為目的,拿到彩禮就拒絕夫妻義務,那所謂的“性同意權”就不存在正當性。
并不是要否定這個基本權利,而是應該厘清楚權利的邊界,不能讓它被任意濫用。
女性當然有拒絕強發重發生性關系的權利,但卻沒有拿著結婚證當幌子,收了人家的彩禮,又從頭到尾不履行任何夫妻責任,卷著錢就跑路的權利。
這分明就是對“身體自主權”的過度解釋。
這些年,很多人都在關注女性被家暴的問題,卻很少有人注意到,男性其實也遭遇到了太多的“婚內冷暴力、性懲罰”。
最讓人無語的是,實施冷暴力的女性,還把它美其名曰的包裝成“維護自身權利”的自由。
這一句話,就讓男性陷入了維權無門的尷尬。
說多了,就會被指責不尊重女性,會被罵“只想著性那點事”,會被嘲諷不大度。
而那些消費了女性正當權利的人呢,反倒成了受害者。
小編看過一部年代電視劇,女主角雖然跟丈夫結婚,可心里一直想著的是她的白月光,對丈夫各種嫌棄,結婚好幾年都拒絕同房,連牽手都不讓。
而這種電視劇里才有的情節,如今已經成了現實。
這對于男性來說,并不公平,我們當然反對強迫女性履行夫妻義務,但也不能提倡絕對的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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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需要把握好一個度。
如今,報道里提到“逃避夫妻義務”,其實也是想提醒一下某些女性,想“領個證、拿完錢、就跑路”,也是不行的。
但也應該認識到,僅憑一些個案還不足以解決這個問題。
要嚴厲打擊以斂財為目的的騙婚行為,也要明確“夫妻義務”的邊界,怎么才算是“共同生活”,如何定義“惡意逃避夫妻義務”,要有一個清晰的標準,要讓男性有維權的合法依據。
保護女性性同意權,不等于可以逃避該有的婚姻責任。
我們也應該認識到,“性”本就是婚姻的一部分,網上有個數據說,在不幸福的婚姻關系中,85%的不滿源于性。
盡管現在都在講女性獨立,也有很多獨身主義者,我們不去評價它的對錯,但不可否認,在絕大多數人的眼里,性與婚姻從某種意義上就是一種綁定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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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反對男性強迫女性發生關系,哪怕夫妻也不可以,但同樣也反對妻子拿“性同意權”隨意拿捏丈夫。
如今,這個類案例的出現,希望是一個好的趨向,能給社會一個思考,在保護女性合法權利的同時,如何也能保護好男性不會“人財兩空”。
而且,僅把責任推給男人也不公平。
羅翔老師在新書《法律的悖論》提到過一個案例,跟男士進入房間是不是等于同意發生性關系?
從法律上說,只要女方沒有明確說出“我愿意”,就不算是真正的“同意”。
哪怕她同意跟你開房,你跟她睡一張床、抱著她,甚至脫了衣服,她都沒有反對,可只要她沒有明確說出“同意”兩個字,從法律意義上,就不代表可以發生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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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翔老師指出,真正的自由是自律的自由,不是放縱的自由。
自己合法領證的妻子不讓碰,最后還要把彩禮錢分給她,這種冤大頭式的委屈,不該再讓男性繼續承受下去。
對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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