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一個成年人,不負責任的曝光,可能意味著“社死”;對于一個未成年人,看似輕描淡寫的“揭底”,更可能帶來排山倒海般的壓力,甚至人身危險
本想網絡維權,但一番“神操作”下來,卻輸了官司。據北京日報報道,9周歲男孩陳某與劉某均是某小區住戶。某日晚,劉某的孩子將自行車停放在7幢樓下,離開期間被陳某騎走,后陳某將自行車放回6幢樓下后回家。雙方發生糾紛后幾天,劉某在社媒辱罵陳某,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劉某被判賠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并向陳某支付律師費5000元。
在相關新聞評論區,不少網友指出,未經同意騎走他人自行車就算“偷”。“偷騎”自行車算不算“偷”?法律為何要為一個“偷騎”鄰居自行車的9歲孩子撐腰?
坦白講,就這起鄰里糾紛而言,劉某一方原本是占理的。自家的自行車停在樓下,又不是什么無主物,對方連招呼也不打,直接就騎走了,這種“目中無人”的做法,換了誰都會有點小脾氣。因此,劉某才有了“底氣”,在人數眾多的微信朋友圈、小區業主微信群、抖音主頁發布信息,矛頭直指陳某。但問題是,這種維權聲討的方式,很明顯是越界了。
![]()
首先,“偷騎”并非“偷車”。據劉某在網上稱,“女兒的自行車被同小區9歲男孩偷走了”,實際情況卻是,陳某騎走自行車后,放在6號樓的樓下,與原本停車的7號樓,相距并不遠。法律上的盜竊既遂,須是物主控制權的轉移,但年僅9歲的陳某騎車,只是出于玩耍的目的,事后也歸還了,也未造成劉某自行車所有權的真正失控,何談“偷車”?明顯與事實不符。
其次,刺耳的網絡發聲,嚴重侮辱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劉某在網上多次用“小偷”“偷兒”稱呼陳某,使用“你就是個小偷”“小偷要吃飯了”“上梁不正下梁歪”“豬狗不如”“我會讓學校的人都認識你這個小偷”等語言形容陳某。老實說,這樣貶損侮辱的話語,對一個成年人都難以接受,更遑論一個不到10歲的孩童。即便一個犯錯的孩子,人格尊嚴也有法律保護,沒有誰能肆意踐踏。
再次,透露對方“家底”侵犯了個人信息權。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劉某在網上聲討中,雖然沒有說到對方的名字,但透露了載有陳某家的門牌號。等于將陳某暴露在大庭廣眾之下。
千萬不要以為,泄露一點個人信息無關緊要。對于一個成年人,如此不負責任的曝光,可能意味著“社死”;對于一個未成年人,看似輕描淡寫的“揭底”,更可能帶來排山倒海般的壓力,甚至人身危險。
值得肯定的是維權態度,當對方發朋友圈后,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停止對陳某人格權、名譽權的侵害,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以及賠償精神撫慰金、維權律師費等等。在現實生活中,不少被侵權者法律意識淡薄,權益沒有得到維護。當事人維權給力,才能制止違法,伸張權利。
當然,更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審判機關的應對動作。法院作出判決,劉某賠償對方精神損害撫慰金,并向陳某支付律師費,盡管金額不大,卻為孩子及其家人撐了腰,體現了強力保護未成年人的決心態度,也釋放出格外鮮明的信號,決不允許采取發朋友圈侮辱貶損,以及泄露個人信息等方式,讓未成年人的權利受到損害。
對未成年人的過錯,不能過度反應。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尚且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一輛自行車被偷騎,沒必要當成天大的事情“捅破天”。一個9歲的孩子犯錯,得饒人處且饒人,誰家沒有孩子,誰家的孩子又沒有犯過錯?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面對法院判決,劉某應當反思自己的做法。而這起案例,也值得公眾學習,對未成年人應多一分寬容,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柳宇霆(法律學者)
編輯 尹曙光
審核 王光東
紅星評論投稿郵箱:hxpl2020@qq.com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