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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浙江省政府官網公布《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辦法》。辦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居住房屋出租實行治安信息登記制度,治安信息包括:(一)居住房屋地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證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權利的材料。(二)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聯系方式等;出租人、承租人為單位的,提供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三)租期。以小時、日計算租金出租居住房屋的,租期是指承租人實際入住時間、離開時間。
辦法規定,出租人出租居住房屋,應當核對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并按照規定登記相關信息,不得將居住房屋出租給身份不明、拒絕登記身份信息的單位或者個人。出租人應當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送變化信息。鼓勵出租人即時報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出租人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出租居住房屋的,由房地產經紀機構按上述規定的時間報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未按時報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出租人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報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一)通過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提供的數字化應用系統端口報送。(二)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報送。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轉報出租人報送的信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轉報出租人報送的信息。(辦法同時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未按時轉報相關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三)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服務管理機構的基層工作組織報送。
此外,辦法還明確,通過網絡平臺發布居住房屋出租信息、接受出租預定的,提供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發布服務的網絡平臺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絡平臺經營者)應當核驗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和房源的真實信息,并依法將相關信息與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共享。
網絡平臺經營者未履行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發布者身份信息核驗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網信部門按照《住房租賃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置。
辦法要求出租人、承租人以及房地產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網絡平臺經營者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獲悉的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不得非法買賣、公開或者提供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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