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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適《澄衷學堂日記》所記普通法司法程序公例六則之5. No one is a judge in his own cause.(凡人不能裁制關切己身訟事)
“無人可為關乎自身利益案件之法官”,這可謂法律正當程序的首要準則,其拉丁文表達是nemo debet esse judex in propria causa。這項準則源于一種自然正義之要求,即裁判者必須在糾紛的處理中具有中立的地位。雖然表述來自西方,但在各種文明中還是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例如傳統中國農村中,諸兄弟分家析產,要由娘舅作為主持人,正是出于主持者中立性的考量。現代訴訟法中,普遍規定了法官回避制度,也是這一準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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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回避制度固然是對法官行使權力過程的一種限制,但需要注意的是,那也是對法官加以保護的設計。試想,讓法官裁判與自己利益有關的案件,例如我們耳熟能詳的傳統京劇《鍘包勉》、《赤桑鎮》里的故事,包勉是包拯的親侄,又是對自己恩重如山的兄嫂的獨生子,但鐵面無私的包拯還是痛下狠手,讓包勉死于鍘刀之下,這情與法之間的張力固然讓戲劇的觀眾如醉如癡,但從司法制度的設置來說,把法官置于這種情感與倫理困境之中卻是極其反人性和不人道的,是正義所難以承受的代價。法官固然必須公正,但也需要仁慈,需要親情,回避制度可以讓法官最大限度地擺脫這樣的兩難折磨。
其實,這個問題在包拯或者明清時代的中國也許沒有想象的那么嚴重,因為兩個因素限制的這種法與情之間沖突的發生概率,一是長期施行的任官回避即官員通常不在本省擔任官職的制度,另一個在州縣層面上只有一個官員執掌裁判權力的衙門體制,雖然吏員階層對于具體決策的影響也是不可忽視的。與帝制時代比較,今天我們建立了與行政、立法分離的法院和檢察院系統,而越是基層法院,法官以及法院院長、副院長出生于當地的比例越高。一個縣城中千絲萬縷的復雜人際關系加上法官數量眾多,還有前面論及的司法權行使主體含糊不清的因素,經常讓回避制度變得徒有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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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在個案審理中的法官回避外,在現代司法制度的設置理念中,這一準則也需要在更宏觀層面上加以體現。法院如何在人事與財政體制方面不受政府平行的其他權力或地方權力的控制,具有超越的地位,也是極其重要的。其中,中國法院自掌司法行政權的做法就是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例如按常規做法,法院辦公及其他設施的建設或采購,都是由法院自身作為合同甲方來實施的。一旦發生糾紛,則必然出現另一方當事人告狀無門或者由法院審理自己案件的后果。
不僅如此,各級法院的管轄范圍與同級行政完全重合,而且法院在人事財政等均受制于同級地方權力的體制安排更是嚴重損害了司法權的中立性,這是治理體制的一個嚴重卻很少受到關注的極大缺陷。在足球比賽中,兩個不同地方的球隊的賽事,中國足協尚且必須指定第三地的裁判執法,但來自不同地方的訴訟當事人,管轄法院則不是被告人所在地法院,便是原告人所在地法院,而法院又在人財物方面仰賴地方權力,又怎能指望法院保持中立?尤其是當案件涉及到不同地方的利益之爭,法院只能迎合當地政府的意志,別無其他選擇的可能。這種體制對于司法權威與公正的傷害可以說是多么嚴重都不夸大。
二〇〇四年,有消息傳來,民政部計劃對于全國行政區劃作出改變,省級行政區劃由三十四個擴展為五十個。這個改革給我一種很大的興奮,認為可以在行政區劃改革的基礎上,設置在高級法院層面上與行政區劃向交錯設置的司法區劃,即在行政區劃改變的前提下,將原來與省級行政區劃完全重合的司法區劃作出重新劃分,每一個高級法院管轄的范圍均涵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省級行政區劃,如此實現司法區劃與行政區劃之間的分離。可惜,這次行政區劃改革最終無疾而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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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二〇一三年,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內容,有不少值得關注甚至令人欣慶的舉措。尤其是有關司法改革,除了此前有的那種偏向于倡導性的話語——例如“讓人民群眾在每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之外,此文件中有了更實質和具體的措施:
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這是自一九四九年以來涉及司法體制的一次最具深層意義的制度改革。地方司法財政人事統一由省級層面管理,這當然有助于司法權擺脫區縣和市級權力的控制,與此同時,“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也許提示人們可以設計在高級法院層面上與行政區劃交錯存在、互不重合的司法區劃。我當時的設想是,在保持現有省級行政區劃不變的前提下,減少高級法院的數量,基本的思路仍然是每一個高級法院——以及同一級別的檢察院——管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省級行政區劃范圍,實現司法區劃與行政區劃的分離。我甚至提出了非常具體的方案,那就是在全國設置十二所高級法院,管轄除港澳之外的所有省級區域。
然而,近十年之后,包括縣市兩級司法機關人財物由省級統管在內,所有這些構思似乎都沒有任何進展,最高會議的決議頗有落空的跡象。也難怪,在時下的環境下,謀求樹立專業化的司法權威肯定是不易實現的。
節選自作者:“程序正義六準則:胡適《澄衷日記》一則的法治意蘊解讀”,原載《臺灣人權學刊》,第八卷第一期(2025年6月)。略有刪節。
原創慕槐,內容轉載自“慕槐”。本文章僅限學習交流使用,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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