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4日,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青島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青島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書記吳經建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吳經建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吳經建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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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一)受賄罪:2004年9月至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吳經建利用擔任青島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青島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黨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股權分紅款撥付、工程項目承攬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87萬余元。(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2018年上半年至2025年春節前,被告人吳經建利用擔任青島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國資委黨委書記等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830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經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吳經建犯數罪,應依法對其數罪并罰。鑒于吳經建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繳全部犯罪所得及孳息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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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吳經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吳經建進行了最后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來源:山東高法 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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