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婦女權益保護專欄 文章/張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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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2024-07-2-014-003,案號:(2023)陜0702民初2086號)
一、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該規定并未以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為條件。因此,只要夫妻一方實施了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而導致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準許雙方離婚的同時依法判令過錯方對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基本案情
徐某貴與張某琴于1988年相識,2014年4月經他人介紹確定男女朋友關系,2015年5月開始同居生活,2016年2月自愿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結婚初期雙方相處尚好,后在共同生活中逐漸產生分歧。2019年9月,張某琴患腦出血,徐某貴將其送往醫院住院治療,交納醫療費等共計8625.81元,并參與照顧。后徐某貴與張某琴之女熊某因照顧事宜發生爭吵,就再未去醫院照顧、看望。張某琴出院前,醫院通知徐某貴辦理出院手續,徐某貴以張某琴尚需治療及自己身體原因無法照顧為由,拒絕辦理出院手續及接張某琴回家。張某琴由女兒熊某辦理出院手續并接回家住。兩天后,徐某貴到熊某家看望時與熊某發生爭吵,之后雙方再未見面也無聯系。2020年5月,張某琴被女兒熊某送回家,因徐某貴不在家,熊某報警,警察打電話聯系上徐某貴,徐某貴稱住房并非自己所有,張某琴回家未果,被女兒送往某社會福利院老年公寓居住生活。同年4月14日,徐某貴向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該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陜0112民初7802號民事判決,駁回徐某貴的訴訟請求。之后雙方繼續分居生活,且互不聯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2023年4月6日徐某貴再次向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審理中,張某琴認可雙方感情破裂,同意離婚。但因雙方意見分歧,調解無果。雙方未生育子女,無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存款、共同債權、共同債務;張某琴為企業退休人員,退休工資較低,其因患腦出血等疾病導致殘疾且需長期服藥,現無勞動能力。
三、法院認為與裁判結果
徐某貴與張某琴婚姻具有較好的感情基礎,徐某貴在妻子患病初期在自己能力范圍內盡到了作為丈夫的責任,后與張某琴之女因照顧事宜發生爭吵,不再去醫院照顧、看望妻子,并拒絕為妻子辦理出院手續及接回家,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徐某貴看望妻子時,與其女發生爭吵,之后雙方再未見面,夫妻感情進一步淡薄。徐某貴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后仍繼續與張某琴分居生活,且互未履行夫妻義務,至今已兩年以上;張某琴亦認為雙方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同意離婚,應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破裂,且無和好可能,故對其要求判令離婚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徐某貴拒絕為張某琴辦理出院手續及接回家,在熊某送張某琴回家時徐某貴未出面導致張某琴無法回家,之后也未履行扶養義務,系導致雙方離婚的過錯方,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結合本案實際,酌情確定由徐某貴賠償張某琴3萬元。張某琴因患腦出血致殘,失去勞動能力,且患有慢性病需長期用藥,其退休金收入遠遠不足以承擔其醫療、生活等各項支出,屬生活困難,徐某貴應依法給予其適當經濟幫助。結合徐某貴收入等本案實際,酌定由徐某貴給予張某琴困難經濟幫助金3萬元。
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2023)陜0702民初2086號判決:一、準予徐某貴與張某琴離婚;二、徐某貴支付張某琴過錯損害賠償金30000元;三、徐某貴支付張某琴經濟幫助金30000元;四、張某琴存放于徐某貴處的衣服、首飾等財物為個人所有,徐某貴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其搬離。上述二至四項應履行內容,限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四、律師說法
(一)"事實遺棄"的認定——不以刑事犯罪為前提
本案裁判要旨明確指出: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扶養義務,造成事實上遺棄另一方的,應當認定其為過錯方并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
許多人認為,只有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才能在離婚時主張損害賠償。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法律并未將"遺棄"限定為刑事犯罪。 換言之,離婚損害賠償中的"遺棄"是一個獨立的民事過錯認定標準,其門檻低于刑事犯罪。只要一方實施了拒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造成了事實上的遺棄狀態,并導致離婚,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離婚損害賠償金與經濟幫助金不相沖突
本案中,法院同時判令徐某貴支付過錯損害賠償金3萬元和經濟幫助金3萬元。這兩項制度功能不同,可以同時適用。
1. 離婚損害賠償:懲罰過錯方、撫慰無過錯方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是對過錯方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具有懲罰性和補償性雙重功能。張某琴因丈夫的遺棄行為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且因疾病致殘、失去勞動能力,3萬元的賠償數額雖不算高,但體現了法律對過錯行為的懲戒。
2. 離婚經濟幫助:保障困難方的基本生活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本案中,張某琴的處境完全符合"生活困難"的認定標準——因腦出血致殘,無勞動能力;患有慢性病,需長期服藥;退休金收入遠低于醫療、生活支出;被丈夫遺棄后,長期居住在福利院,缺乏家庭支持。
(三)"冷暴力"與"事實遺棄"的邊界
遺棄不一定是將配偶"趕出家門"的積極行為,也可以是"拒不接納"的消極不作為。
徐某貴并未將張某琴強行逐出家門,而是通過拒絕接出院、拒絕妻子回家、長期不聯系等消極方式,造成了張某琴"有家不能回"的事實狀態。這種"不作為的遺棄"同樣構成法律上的過錯。對于廣大婦女而言,如果遭遇配偶長期不履行扶養義務、拒絕共同生活、切斷經濟供給等行為,即使未遭受肢體暴力,也應意識到這可能構成"事實遺棄",可以依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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