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已成為大眾日常消費的主流方式之一,下單時準確填寫收貨信息,是完成網購商品交易、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步驟。若消費者自身填寫信息有誤,導致商品被他人取走,自身未能收貨,此種情況下能否要求商家重新發貨?相關損失和責任又該由誰來承擔?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網購收貨信息填寫錯誤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法院依法駁回了消費者要求商家重新交付商品的訴訟請求。
買家填錯電話號碼,包裹被他人取走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2024年11月,沈某在某公司官網下單購買了一副耳機,支付貨款1399元。下單時,沈某填寫的收貨地址為某市某小區5棟,指定收貨人為劉某,預留的收貨聯系電話為xxx286。
訂單生成后,該公司通過快遞公司發貨。因收貨地址未標注具體門牌號,快遞員無法直接送貨上門,便通過訂單預留的電話號碼聯系收件人。通話中,該號碼機主自稱劉某,要求快遞員將包裹放入小區快遞柜。快遞員核對地址、姓名與訂單信息一致后,按對方要求將商品投放進快遞柜。后該包裹被人從快遞柜中取出,物流系統顯示配送完成。
后沈某查詢訂單狀態,顯示商品已送達,但指定收貨人劉某并未收到這副耳機。經核對,沈某發現自己下單時預留的收貨電話號碼填寫有誤,正確號碼應為xxx386,兩個號碼僅一位數字之差。發現包裹被他人取走后,沈某曾報警處理,但因取件監控畫面模糊,無法確認取件人身份。在與商家協商重新交付商品未果后,沈某將該公司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交付耳機一副,并由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庭審中,公司認為其已依約完成商品交付,沈某下單時未提供具體門牌號,導致快遞員無法上門派送,只能通過訂單預留電話聯系確認收貨地點及收貨方式,并按照機主要求將商品送至指定位置,且商品已被取走,公司已全面履行交付義務。此外,收貨人電話填寫錯誤系沈某自身過錯,不能作為商家再次交付商品的理由。故公司不同意沈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商家已完成貨物交付義務
東城法院經審理認為,沈某在被告公司經營的在線商店下單購買涉案耳機并支付貨款,雙方成立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沈某負有依約支付貨款的義務,公司負有依約交付貨物的義務。案件的核心爭議焦點為該公司是否完成了合同約定的貨物交付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第六百零四條的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收貨地址及收貨電話號碼均系沈某自行填報,收貨地址僅標注至樓棟,未填報具體門牌號,快遞員無法依據該地址直接上門配送。結合商家提交的通話錄音等證據可以認定,快遞員已與訂單預留電話號碼取得聯系,在核對收件人姓名、地址信息無誤后,按對方要求將包裹放入快遞柜,該配送行為并無不當。
結合日常交易習慣及生活常識,快遞包裹入柜后,平臺會向預留手機號發送取件碼,需憑取件碼方可完成取件,涉案包裹已從快遞柜被取走,應認定商家已完成貨物交付義務。
沈某在下單時未填寫準確、完整的收貨地址,且自認收貨電話填寫錯誤,由此導致的貨物被他人冒領的風險,應由其自行承擔。
最終,東城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沈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沈某自行負擔。后沈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現已生效。
該案承辦法官孫玲杉提醒,隨著網絡購物的持續普及,因收貨信息填寫錯誤、配送方式約定不明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時有發生。消費者作為訂單信息的填報方,在網購下單時,務必仔細核對并準確填寫收貨人的姓名、地址、聯系電話等關鍵信息,確保信息完整、準確,以避免商品丟失、權益受損。若發現信息填寫錯誤,應第一時間與商家、快遞公司聯系更正,切勿因疏忽大意埋下風險隱患。同時,電商經營者可在下單頁面以顯著方式向消費者提示商品交付、風險轉移的相關規則,明確不同簽收方式的法律后果;完善訂單信息核對提醒機制,在消費者下單時對地址、電話等關鍵信息的完整性進行合理提示,引導消費者規范填寫收貨信息。
此外,電商經營者作為物流信息的填寫主體,在將商品交付快遞公司時,也要注意與消費者填報的信息認真核對,避免因物流信息填寫錯誤導致貨物丟失風險;在雙方就快遞公司的選擇及交付時間存在特別約定時,要注意按照約定方式交付貨物,否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快遞公司作為貨物承運人,配送貨物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及承運合同約定,規范送達消費者,如擅自將快遞放置代收點、家門口等非指定地點,由此導致快遞丟失的,可能需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 孫玲杉
編輯 彭沖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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