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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周老太太與趙老先生育有三個兒子:趙大哥、趙二哥、趙三弟。趙老先生1975年去世后,周老太太1978年與宋老先生再婚,一家人繼續生活在一起。
家里有一套房屋(一號房屋),登記在周老太太名下。隨著孩子們長大成人,如何分配這套房子成了一家人的心病。
2016年2月25日,周老太太、趙大哥、趙二哥、吳女士(趙二哥的妻子)、趙三弟一家人坐下來,簽訂了一份《家庭內部房產分割協議》。協議約定:房屋由趙二哥夫妻和趙三弟夫妻各擁有一半用于居住使用;如果以后房屋拆遷,必須保證趙大哥能分到一套兩居室或者等價的現金。
協議簽訂后,2016年房屋進行了重建,西側由趙二哥夫妻居住,東側由趙三弟居住。本以為這樣就能相安無事,沒想到后來還是因為房屋權屬問題產生了糾紛。趙二哥和妻子吳女士將趙三弟告上法庭,要求確認房屋西側歸他們所有。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關鍵在于《家庭內部房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首先,這份協議是在全體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簽訂的,是各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其次,協議簽訂后,各方也實際按照協議履行了。房屋重建后,西側由趙二哥夫妻居住使用,東側由趙三弟居住使用,這一狀態持續了多年。
根據《民法典》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考慮到房屋的實際居住使用情況,以及協議中關于"趙二哥夫妻和趙三弟夫妻各擁有一半用于居住使用"的明確約定,法院支持了趙二哥和吳女士的訴訟請求。
【律師勝訴心得】
作為本案原告趙二哥和吳女士的代理律師,我們深刻體會到,家庭內部協議的重要性怎么強調都不為過。
這個案件的勝訴關鍵有三點:
第一,我們有一份書面的《家庭內部房產分割協議》。這是最有力的證據,證明了家庭成員之間就房產分割達成了一致意見。很多家庭糾紛就是因為只有口頭約定,沒有書面協議,最后各說各話,說不清道不明。
第二,協議簽訂后,各方實際按照協議履行了。房屋重建后的居住狀態與協議約定完全一致,這進一步印證了協議的真實性和履行情況。
第三,我們向法院充分說明了家庭協議的特殊性。家庭成員之間基于親情和信任達成的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應當得到尊重和履行。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處理家庭房產問題,一定要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不要怕麻煩,也不要覺得傷感情,白紙黑字才是避免日后糾紛的最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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