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勞動報)
轉自:勞動報
![]()
市場監管總局第124號令《網絡食品銷售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將于5月20日正式施行。這部規章對網絡食品銷售的“守門人”和“賣家”都提出了清晰、嚴格的要求。
據悉,新規主要明確了兩類必須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主體: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簡稱“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銷售者——通過平臺、自建網站或其他網絡服務銷售食品的經營者。無論大平臺還是小店鋪,只要在線上從事食品銷售,都在新規的覆蓋范圍。
平臺提供者是網絡食品交易的樞紐,新規提出了“人員要先配齊”“商戶準入要實質性審查”“食品安全風險要動態管起來”“違規要果斷處置”“推介食品要負起責”“投訴舉報要暢通”等系統性要求。
新規還指出,無論是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只要在網上賣食品,以下底線必須守住“五條紅線”:資質必須真實有效、信息要公示到位、禁售食品不能碰、宣傳要真實合法、儲運配送要全程可控。其中,“資質必須真實有效”這一條,如使用虛假或他人經營資質、備案信息入網銷售食品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的,最高可罰二十萬元。
對入網銷售企業(非個體工商戶),新規還提出了更高更系統的管理要求,如: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將網絡食品銷售相關法規等納入培訓考核內容,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機制,制定自身《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重點管控進貨查驗、信息公示、儲運過程、投訴處置等。未建立制度或未配備人員的,依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新規第40條明確提出“處罰到人”:網絡食品銷售經營者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故意實施、性質惡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食品安全違法,不僅是企業的事,個人也要付出沉重代價。
市場監管部門正在開展網絡食品安全合規提質系列行動,對網絡食品銷售經營者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依法嚴肅處理。
頭圖來源:圖蟲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