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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
該企業主要從事氣溶膠等化工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其經營范圍包含氫氟碳化物(HFC-134a)等受控ODS銷售業務。根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銷售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2026年1月21日,順德分局執法人員根據線索對該企業開展ODS專項執法檢查時,通過現場核查經營臺賬、調閱銷售記錄、詢問企業負責人等方式查實:該企業在未辦理ODS銷售備案的情況下,擅自從事HFC-134a等受控ODS銷售經營活動。
查處情況
該公司作為ODS銷售單位,未依法履行備案手續的行為,違反了《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依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結合該企業違法事實及整改情況,順德分局依法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
法條鏈接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銷售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銷售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未依照規定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案件啟示
備案不是“小事”,合規方能“遠行”
本案是佛山市查處的典型ODS銷售未備案案件,雖罰款金額不高,但釋放了ODS監管“小違法、嚴監管”的強烈信號,為涉ODS經營企業敲響警鐘。
(一)認清備案法定責任,勿存僥幸心理。
ODS(如HFC-134a等)廣泛用于制冷劑、發泡劑,是破壞臭氧層、加劇溫室效應的重點管控物質。我國對ODS實施生產配額許可、銷售/使用備案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ODS銷售單位須在開展經營活動前,通過“消耗臭氧層物質信息管理系統”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備案。首次備案可隨時申請,后續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申請次年備案。嚴禁“先經營、后備案”或“只經營、不備案”。
(二)嚴守經營合規底線,規范全流程管理。
ODS銷售單位除完成備案外,還須做到“三嚴禁、三必須”:嚴禁向未備案單位、個人銷售ODS;嚴禁從未獲配額生產企業、未備案經銷商采購ODS;嚴禁賬實不符、謊報瞞報經營數據。必須完整保存購銷合同、出入庫記錄、票據憑證等原始資料至少3年;必須按要求報送季度、年度經營數據;必須核驗上下游單位資質,確保交易全鏈條合規。
(三)強化行業自律自查,主動排查整改。
涉ODS生產、銷售、使用、維修等單位,須以案為鑒,立即開展自查自糾:一是對照《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排查經營產品是否涉及受控ODS;二是核查是否按規定完成備案、備案信息是否有效;三是檢查臺賬資料是否齊全、數據報送是否及時。發現問題應立即停止相關經營活動,主動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整改,避免違法經營而受到處罰。
生態環境無小事,守法經營是底線
希望各企業以此案為戒
牢固樹立環保法治意識
嚴格遵守ODS管理各項規定
主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共同守護廣東藍天白云、綠水青山
為全球臭氧層修復與氣候改善貢獻力量
來源 | 廣東生態環境
提供環境新聞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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