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與被告簽訂《建材買賣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管材、配件等,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合同簽訂后,原告陸續向被告交付了貨物,被支付了部分貨款。后因被告欠貨款未付,原告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及違約金,被告不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被告認為,原告交付的貨物有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5萬元應由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認為,原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首先,原告供貨后被告未提出過質量異議;管道漏水系被告施工不當造成,經原告了解及到現場查驗,是被告在試壓后未將管道里水進行排空,因冰凍造成部分管道損壞而出現滲漏現象。因被告的施工措施不當造成的管道損壞,顯然不屬于產品質量問題,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亦不應由原告賠償。為進一步確認原告所供貨物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原、被告雙方人員進行了取樣,并共同將樣品送至生產廠家進行了檢測,經檢測產品質量符合國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其次,一審過程中被告一方未提交、也未在法庭上出示其產生了5萬損失的證據材料,無證據證明其產生了5萬元損失。被告要求在貨款中抵扣5萬元的損失,無事實依據。
最后,上訴人要求原告賠償5萬元的經濟損失并在貨款中抵扣系獨立的訴訟請求,應當單獨提起訴訟或以反訴方式提出,其要求在本案中應付貨款直接抵扣經濟損失無法律依據,且其在一審訴訟過程中未提起反訴的情況下原審法院未予以處理適用法律正確。
最終法院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
王立國律師 上海市建緯(濟南)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
經濟糾紛 法律顧問 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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