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記者從南充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隊獲悉,一行人因未走人行橫道橫穿馬路,與其撞倒的小車車主承擔同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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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0日6時45分許,南充市嘉陵區(qū)紫府路一段30號外路段發(fā)生一起二次碰撞道路交通事故,致行人杜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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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查,王某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該路段時,與橫過道路的行人杜某某相撞;隨后蒲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駛來,與倒地受傷的杜某某發(fā)生二次碰撞。隨后,杜某某被送往南充市中心醫(yī)院搶救,于當日10時25分搶救無效不幸離世。
交警部門認定:王某駕車未注意觀察、遇況措施不當;杜某某橫路未走人行橫道、未確保安全;蒲某駕車未觀察路面、未及時發(fā)現(xiàn)倒地人員。
事故責任劃分為:王某與杜某某承擔同等責任,蒲某承擔次要責任。(圖片來源南充公安交警三大隊)
四川新聞網(wǎng)-首屏新聞記者 李婷婷
來源:網(wǎng)絡(luò) 首屏新聞 整理:濱江南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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