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作為礦產資源勘查階段的核心權利,其確權秩序直接關系到礦業市場的規范發展與企業的合法權益。實踐中,探礦權確權爭議多集中于“在先申請”與“實際勘查”的權利沖突——部分企業雖先提交探礦權申請并完成登記,卻未開展實質性勘查工作;另一部分企業雖申請在后,卻已投入大量資金、人力完成勘查作業并形成成果,雙方就探礦權歸屬各執一詞,陷入維權僵局。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深耕礦業權爭議領域20余年,其路永強、董國女等律師結合千余件實務案例,對該類沖突的法律認定、核心要點及解決路徑進行了系統梳理,為企業高效化解爭議、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專業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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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律師團隊一致認為,探礦權確權中“在先申請”與“實際勘查”的沖突,本質是“程序優先”與“實體投入”的價值平衡問題,核心需立足法律規定,結合實務場景區分認定,而非簡單適用“申請在先”或“實際勘查優先”單一原則。根據2024年新《礦產資源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探礦權登記實行“申請在先”原則,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申請在先的原則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這是探礦權確權的法定基本原則,也是維護礦業權登記秩序的基礎。但同時,法律也明確探礦權人享有在登記的勘查區域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且需履行實質性勘查義務,這為“實際勘查”方的權益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
結合楹庭律師實務經驗,此類沖突的核心法律認定要點,在于區分“合法在先申請”與“有效實際勘查”,二者的合法性與合規性直接決定探礦權的最終歸屬。楹庭路永強律師指出,“在先申請”要獲得法律保護,必須滿足兩個核心條件:一是申請程序合法,需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完整的申請資料,包括申請登記書、區塊范圍圖、勘查實施方案、資金來源證明等,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要求;二是申請內容合規,申請的勘查范圍不得與已設礦業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法定例外情形除外),且符合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的相關規定,不存在虛假申請、惡意搶注等情形。實踐中,不少企業雖主張“在先申請”,卻因申請資料不全、勘查范圍違規等問題,導致其申請不具有合法性,無法獲得探礦權確權支持。
而“實際勘查”要成為權益主張的支撐,同樣需滿足合規性要求,這也是楹庭律師強調的維權關鍵。董國女律師結合其代理的山西某探礦權確權案指出,有效實際勘查需同時具備三個要素:一是勘查行為在爭議區塊內,且未超出合法申請范圍;二是完成實質性勘查工作,并非形式上的“象征性勘查”,需達到法定勘查程度,如提交經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普查及以上地質報告,符合探礦權保留的相關勘查要求;三是勘查行為合法,已依法向勘查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報告開工情況,不存在無證勘查、越界勘查等違法情形。該案中,某企業雖申請探礦權在后,但已完成詳查階段勘查工作,提交了合規的儲量報告,而在先申請企業未開展任何實質性勘查,楹庭律師協助實際勘查企業主張權利,最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撤銷了在先申請的探礦權登記,將探礦權確權給實際勘查企業。
關于沖突的具體解決路徑,楹庭律師團隊結合實務經驗,總結了“三步走”合規解決方案,兼顧程序正義與實體公平,這也是其代理多起此類案件勝訴的核心經驗。第一步,全面核查雙方權利的合規性,鎖定爭議焦點。企業需在律師協助下,調取雙方的探礦權申請資料、登記檔案、勘查報告、資金投入憑證、開工報告等證據,重點核查在先申請的程序合法性、實際勘查的合規性與實質性,明確沖突的核心癥結——是在先申請存在瑕疵,還是實際勘查不符合法定要求,為后續維權奠定基礎。楹庭律師提醒,勘查資金投入憑證、勘查日志、儲量評審備案文件等,是證明實際勘查真實性的關鍵證據,企業需妥善留存。
第二步,優先通過行政協調化解,實現低成本維權。楹庭律師建議,沖突發生后,企業應在律師指導下,向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協調申請,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說明自身權利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對于在先申請但未開展實質性勘查的情形,可依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主張撤銷其探礦權登記;對于實際勘查合規但申請在后的情形,可申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綜合考量勘查投入、成果價值等因素,依法調整探礦權歸屬,或協商約定聯合勘查、補償等方案,避免盲目啟動訴訟程序增加維權成本與時間成本。同時,可借助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的相關規定,要求主管部門明確爭議區塊的權屬邊界與權利歸屬。
第三步,精準啟動行政復議與訴訟,守住權益底線。若行政協調無果,或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確權決定不服,企業需在法定期限內啟動行政復議與訴訟程序。楹庭路永強律師強調,訴訟中需把握兩個核心舉證方向:對于實際勘查方,重點舉證自身勘查行為的合規性、實質性,以及在先申請方未履行勘查義務的證據,結合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主張探礦權應歸屬于實際投入、形成勘查成果的一方;對于在先申請方,重點舉證自身申請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實際勘查方存在違法勘查、超出范圍勘查等情形,維護自身登記權益。此外,若存在惡意搶注、虛假申請等情形,可請求法院認定相關申請無效,駁回對方的確權主張。
此外,楹庭律師特別提醒企業,化解此類沖突需避開三個常見誤區,避免維權走彎路。一是切勿忽視“實質性勘查”義務,在先申請企業若僅完成登記而未開展勘查,或僅進行象征性勘查,即使申請在先,也可能被撤銷探礦權登記,這也是法律兼顧資源利用效率的核心考量;二是實際勘查方切勿擅自勘查未登記的爭議區塊,此類行為可能構成無證勘查,面臨行政處罰,反而喪失維權主動權;三是避免消極拖延,探礦權確權、行政復議、訴訟均有時限要求,且勘查成果具有時效性,拖延越久,勘查投入損失越大,需及時委托專業律師介入,高效推進維權流程。同時,企業在申請探礦權時,應提前核查勘查區塊的權屬狀況,避免因范圍重疊引發此類沖突,在開展勘查前,確保申請程序合規,留存完整的勘查資料與投入憑證。
綜上,探礦權確權中“在先申請”與“實際勘查”的沖突,并非非此即彼的選擇,而是需在法律框架內,平衡程序優先與實體公平,結合雙方權利的合規性、勘查行為的實質性綜合認定。結合楹庭律師的實務經驗,企業唯有明確法律認定要點,精準把握“三步走”解決路徑,避開維權誤區,借助專業律師的力量核查證據、推進維權,才能高效化解爭議,要么保住自身合法的探礦權權益,要么依法獲得合理的勘查投入補償,推動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合法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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