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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治理規范化、證件管理嚴格化的當下,有人為貪圖小額利益,私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制作虛假證明,協助他人騙取補貼,淪為違法犯罪的參與者。此類行為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與管理秩序,必將受到法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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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被告人孟某為謀取非法利益,于2024年8月,在其經營的門市內,偽造了一份加蓋某事業單位專用印章的遺體火化證明,并交由他人使用。他人持該虛假證明,騙取喪葬補助費共計近7000元。案發后,他人已將騙取的錢款全部退還。2025年6月,被告人孟某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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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孟某偽造事業單位印章,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孟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理;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經評估符合社區矯正條件,可適用緩刑。
最終,法院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被告人孟某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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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證明、學歷證明、戶籍材料等官方證明文件、相關印章受法律嚴格保護。偽造、變造、買賣事業單位印章及虛假證明的行為,嚴重者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切勿因人情或小額利益參與制假造假,否則將留下終身案底,影響個人及家庭生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期數丨2631
供稿丨刑事審判庭 馬豪森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核丨政治部 張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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