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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部分二手無人機購買者在購買無人機時,未及時與售賣者聯系確認,要求原所有者在UOM上注銷登記,導致二手機用戶無法按有關法規要求進行無人機實名登記,存在違規飛行風險,現將有關事項提醒如下:
1、請廣大無人機所有者在出售二手無人機時,應及時在UOM系統注銷原實名登記信息,如果原所有者未按規定取消激活,可能面臨侵權責任、合同糾紛等民事法律風險。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原所有者還可能因民用無人機被他人用于非法活動而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請用戶在購買二手無人機時,注意核實原所有者是否注銷實名登記信息,以免出現購買無人機后無法實名登記而出現違法飛行的情況。
一、如何理解GB46761的落地和執行?
本標準應被理解為一項具有明確法律強制力、以技術手段實現監管閉環的合規要求。其核心在于通過“登記一激活/取消激活一狀態同步一注銷”的數字化流程,建立覆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全生命周期的可追溯身份管理機制。
生產者作為生產主體(包含品牌和自制兩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必須確保其產品完全符合本標準全部技術要求。否則,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行政處罰甚至是刑事責任。
本標準本質是通過強制性技術要求,規范產品的設計、生產、銷售與使用全流程。唯有生產主體嚴格貫徹、所有者主動履行、監管有效監督,才能共同構筑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有序發展的治理基礎。
二、標準的適用范圍和責任主體分別是什么?
(1)適用范圍
本標準的適用范圍的核心判定依據是飛行活動發生的物理空域與產品的實際能力。本標準適用于在室外非隔離空域飛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僅在完全物理隔離的純室內環境中進行研發生產過程中的測試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可豁免本標準的實名登記與激活要求。
同時,無論無人機在何處使用,只要其功能參數超過標準所定義的“飛行玩具”或“模型航空器”的限值,均須納入監管。僅有完全合規的純玩具、模型,以及警察、海關、應急管理等特定部門使用的無人機被完全排除在外。
(2)責任主體
本標準明確了責任主體及其核心義務:
a) 無人機所有者:是履行合規義務的首要行為主體,須完成實名登記,并負責發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激活與取消激活操作;
b)無人機生產者:是保障技術落地的關鍵責任主體,須通過其提供的生產者系統或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實現與實名登記系統的安全交互,并確保飛行能力的激活、鎖閉、狀態同步等核心功能符合標準要求。
三、對各類無人機的監管要求是什么?
在本標準的合規要求上,自制民用無人機與品牌量產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一視同仁,均須同等履行實名登記、激活、取消激活及注銷等全部義務。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滿足要求所采取的技術實現路徑不同:
品牌無人機通常采用方式1,即通過生產者的后臺系統進行集中管控與數據交互。
自制無人機器主要適用方式2,即通過無人機自身的控制系統直接與實名登記系統對接。
這兩種路徑在安全標準、監管目標和最終責任落實上完全一致,旨在保證管理要求的全面覆蓋與公平適用。
四、如果買了二手的無人機,原所有者沒有注銷燈具,該怎么合法使用它?
對于轉讓等情況,作為獲得二手無人機的新所有者,可以通過以下步驟合法使用該無人機:
(1)發起"取消激活"操作可以在該無人機上直接發起"取消激活”操作。此操作將解除無人機與原所有者的綁定關系,使其在實名登記系統中的狀態變為可被重新注冊。
(2)無人機器鎖定與安全保證一旦取消激活,該無人機將被鎖定,不再具備飛行能力,這有效防止了無人機在脫離監管后繼續使用。
(3)重新完成實名登記與激活解除原有綁定后,即可作為新的責任主體,在實名登記系統中完成信息登記,并重新激活無人機,使其恢復飛行能力。整個流程確保了責任隨無人機所有權清晰、安全地轉移。
五、本標準的生效日期以及對生效后已經購買并在使用的”存量無人機”,有什么要求?(1)新生產無人機
自2026年5月1日起實施,屆時所有新生產的無人機必須符合本標準全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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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量無人機(已售在用)
給予12個月過渡期,即從2027年5月1日起,所有已銷售并在使用的無人機也必須完全滿足本標準要求。在過渡期內,存量無人機須通過實名登記校驗和提醒、固件更新等方式完成技術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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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后果提示
過渡期結束后,任何不具備上述合規功能的存量無人機,將不允許飛行。若繼續運行,則構成違反《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條款的行為,無人機所有者以及生產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要求開展的測試是否為強制性要求?
無人機實名登記和激活相關要求的測試,是生產者可自愿開展的非強制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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