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全國各地專家學者、氫能產業界同仁、聯盟和商協(學)會朋友們:
大家好!歡迎各位來到第七十四期《氫法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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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講座中心思想:
瀏陽“5·4”爆炸事故以26條生命為代價揭示了一條鐵律:標準生效不等于安全落地,制度文本必須轉化為治理實效。氫能產業與煙花爆竹同處高風險領域,且正邁入大規模商業化的臨界點,兩者在風險特征上高度相似。必須以瀏陽“5·4”爆炸事故為鏡鑒,將“安全置于最高位置”作為產業發展的最高準則,通過完善標準立法、深化安全普法、剛性壓實責任,在技術、管理、法治層面構筑全鏈條防線,堅決杜絕“新標實施、舊患依舊”的悲劇在氫能領域重演。
《氫法學堂》主講人王勝久律師總結
2026年5月4日,湖南瀏陽市華盛煙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車間發生劇烈爆炸,造成26人死亡、61人受傷。這一天,距離強制性國家標準《煙花爆竹 安全與質量》(GB 10631-2025)正式實施僅僅過去三天。新標剛剛落地,舊患便以最慘烈的方式迸發。
對瀏陽“5·4”爆炸事故,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盯緊壓實安全生產責任,抓好重點行業領域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在5月6日召開的常委會會,更是鮮明提出“堅決不要帶血的GDP”。當調查逐步展開,人們發現,風險辨識不到位、違規作業、隱患排查走過場等頑疾再次成為吞噬生命的黑洞。
對于正處于蓬勃發展的氫能行業而言,這起爆炸事故不只是一則新聞,更是一面需要直面凝視的鏡子——鏡子的一邊是煙花爆竹行業的沉疴,另一邊則是氫能產業亟待系牢的安全帶。
一、從瀏陽事故看標準懸空的深層癥結
新國標的發布不可謂不及時,它整合了舊有標準,細化了煙花爆竹分類,嚴格限定了藥量,甚至明確了“禁止混存藥劑”等強制性條款。各地市場監管和應急管理部門也紛紛組織宣貫,執法人員深入經營單位現場解讀,消費提示和告知書接連發布。然而,從“廣而告之”到“入腦入心”之間,橫亙著一條致命的鴻溝---當行政監管停留在發文、告知和階段性檢查時,安全責任便極有可能懸浮于紙面。正如事后剖析所指出的:“制度不等于落實,標準不等于安全。‘紙面上的安全’與‘實踐中的安全’之間,存在一條必須用責任心和執行力去彌合的鴻溝。”
這一判斷對氫能產業而言,絕非隔岸觀火。煙花爆竹行業的風險特征——涉爆環境、高危藥劑、人為操作密集,在氫能領域幾乎都能找到對應項。氫的易燃易爆特性、寬爆炸極限范圍、易泄漏擴散以及氫脆對金屬材料的潛在損傷,使得制氫、儲氫、運氫、加氫和用氫每一個環節都面臨著能量意外釋放的可能。清華大學車輛學院教授楊福源曾明確指出,氫安全事故可能發生于產業鏈各個位置,管閥、儲氫容器、防護裝置是風險較高的環節,而設備失效、人為失誤、設計缺陷、養護不足則是主要誘因。這與煙花爆竹行業的事故成因高度一致。據統計,僅2026年第一季度,國外公開報道的較重大氫能相關事故就達7起,造成至少1人死亡、十余人受傷,事故類型涵蓋氫氣爆炸、泄漏燃爆、運輸車輛爆燃等。
如果在一個新標準剛剛施行、監管目光最為聚焦的時間窗口,煙花爆竹行業尚且能以最慘烈的方式失守,那么氫能產業面對即將到來的規模化浪潮,靠什么來保證安全標準不會同樣懸空?
二、將“安全置于最高位置”必須打通三個環節
氫能已被列入“十五五”規劃重點發展的未來產業,加氫站建設提速,氫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擴容,綠氫制備項目紛紛落地。氫能產業越是高歌猛進,安全底線越要牢牢守住。以瀏陽事故為鏡鑒,氫能產業要把安全置于最高位置,至少需要在立法、普法、落實三個環節協同發力,形成彼此咬合、相互支撐的閉環。
立法環節:標準不僅要“有”,更要“能打”。煙花爆竹新國標本是一部較完備的技術法規,但仍暴露出部分盲區,例如對“混合包”產品管理、專業燃放人員資質等問題,后續仍需通過地方立法予以填補。氫能產業涉及特種設備、危化品、消防、建筑等多個法規體系,標準交叉與空白并存。尤其在大規模儲運、液氫民用、固態儲氫應用等前沿領域,相關技術標準與安全規范尚落后于產業實踐。法律專業人士應當深入產線、加氫站和運輸企業,將一線暴露的共性風險提煉為實證支撐,在標準制修訂過程中提供可操作、可追責的條款設計,確保安全立法既瞄準現實痛點,又具有強制執行力。更重要的是,要將“問題反饋—--標準迭代”的機制制度化,讓每一次隱患暴露、每一起未遂事故都能成為標準進化的養料,而不是在事故發生后才亡羊補牢。
普法環節:讓安全從墻上、紙上走到心里。瀏陽事故表明,行政部門的單向告知與企業的真正敬畏之間,存在巨大的落差。對于氫能行業而言,從業者不僅要知曉氫氣在空氣中的爆炸極限,更要內化到每一次操作流程。法律服務的獨特價值在于,它不是一次性的宣講,而應當嵌入企業聘請法律顧問、安全生產專項培訓及合規管理體系構建等常態化管理機制中。通過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讓每一條法規標準都轉化成崗位的操作規程、檢查清單和應急卡,使員工在“我應該做什么”“為什么不能這樣做”中建立起風險直覺。以案釋法的震懾作用同樣不可或缺,將國內外氫能爆炸、泄漏的典型案例轉化為活生生的教材,讓法條從冰冷的文本轉變為心頭不可逾越的紅線。
落實環節:構筑全鏈條剛性防線。新國標的生命力在于執行,而執行的核心是責任到人、追究到底。氫能產業必須吸取煙花爆竹行業“以罰代管”“屢罰不改”的教訓,建立貫穿到事前、事中、事后的系統化安全管控。
事前,針對加氫站、制氫工廠、運氫車輛等開/展合規審查和風險預警,法律專業人員可協助企業對標各項安全法規和技術標準,精準識別隱患,將“三超一改”式的僥幸心理扼殺在萌芽狀態。
事中,一旦發生突發事故,專業力量需第一時間介入,保障應急處置措施的程序合法性,協助固定證據、厘清責任邊界,為后續調查追責奠定客觀基礎。
事后,必須從嚴追究違規主體的法律責任,無論是企業的民事賠償、行政管理上的資格剝奪,還是觸犯刑法的個人刑事責任,都絕不含糊。唯有讓每一次失責都付出付不起的代價,才能倒逼企業將安全主體責任真正扛在肩上。
三、構建安全生態需多元共治
將安全置于最高位置,不是企業的獨角戲,也不是政府一家的責任,而是包含法治力量、技術支撐、行業自律在內的生態化共建。法律專業隊伍可以在這一生態中扮演獨特的“鉸鏈”角色:向上,將參與立法論證和事故調查凝練的制度性建議反饋給規則制定者;向下,以合規服務、法律援助、糾紛調解等方式服務于企業的日常運營和事故善后;橫向,則與安全評價機構、行業專家形成合力,為氫能安全提供跨學科的綜合保障。在瀏陽事故善后中啟動的“一人(戶)一專班”工作機制,若能嵌入法律專業人士的全程協助,在賠償標準核定、保險理賠、權益維護等方面提供依法依規、公平透明的支撐,就能在慰藉傷亡者家庭的同時,從悲劇中提煉出制度優化的力量。
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瀏陽“5·4”事故的教訓是沉痛的,但它的價值在于警醒所有高風險行業:安全不能等到事故發生后才被置于最高位置,而應成為產業從規劃、建設到運營的基因。當氫能產業的每一個閥門、每一條管道、每一道工序都承載著對生命的敬畏,當標準不再是掛在墻上的標語而成為內化于心的行為習慣,當每一次違規都能被及時糾偏而非養癰成患,“新標實施、舊患依舊”的宿命循環才能真正被打破。對于氫能產業而言,把安全置于最高位置,這不僅僅是一句口號,而是通往可持續未來的唯一通行證。
三個建議:
下面,《氫法學堂》,提出三個建議和三個思考題,供大家想考:
(一)三個建議
1、迅速組織氫能產業氫能聯盟、氫能協會、氫能學會和律協,對氫能產業進行安全生產宣貫和檢查;
2、利用普法活動,大力開展氫能產業法律法規宣傳活動。內蒙古司法廳正歷年來在立法、普法和依法治理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最近正在組建“九五”普法講師團。內蒙古司法廳做法應該全面推廣。
3、組織律師和專業技術人員深入氫能行業、公司和第一線,進行合規審查和實地檢查,提出加強和整改建議。
(二)三個思考題
1、氫能產業如何從制度設計上避免“標準剛剛生效即發生事故”的瀏陽式悲劇,實現標準制定與執行落地的無縫銜接?
2、在氫能產業加速商業化、技術迭代迅速的背景下,如何平衡鼓勵創新與堅守安全底線的關系,防止因搶進度、降成本而滋生系統性風險?
3、企業、監管部門和法律等第三方專業力量在氫能安全治理中各自應扮演什么角色?三者如何構建協同共治的常態化機制?
本期《氫法學堂》在調研和寫作中,得到了內蒙古律師協會、呼和浩特市律師協會、內蒙古氫能產業協會、呼和浩特市工商聯和內蒙古環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鼎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謝!
內蒙古澤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王勝久
內大法學院研究生實踐導師
內蒙古 北宸智庫 研 究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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