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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區關于規范城區養犬行為的通告
為保障游客和市民健康與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懷化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懷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城區文明養犬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城區內養犬,應當依法依規、文明飼養,不得飼養烈性犬,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嚇他人,不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二、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有關規定,攜犬到所在社區進行登記備案,并到動物診療機構開展健康檢查,定期到動物狂犬病免疫點或動物診療機構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辦理免疫證明。
三、攜犬進入古商城景區、芳華年代景區、嵩云山國家森林公園、密巖尖景區,應對犬只采取安全措施,一般犬只必須使用2米內束犬鏈(大型犬還應當佩戴嘴套),并主動避讓行人;城區其他區域參照執行。
四、攜犬人應當即時清除犬只在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
五、對無人管理的犬只,一律按無主犬、流浪犬處理。
六、對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由公安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飼養烈性犬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由公安部門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致使犬只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外出遛犬不牽繩或者未即時清除寵物糞便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懷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請廣大市民朋友自覺遵守規定,共同營造整潔、安全、文明的城區景區環境。
附件:有關規范養犬管理法律法規摘要。
懷化市洪江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懷化市洪江公安局
懷化市洪江區農業農村水利局
2026年4月29日
附件:
治安管理處罰法(摘要)
第八十九條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動物防疫法(摘要)
第三十條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
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犬、貓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三)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
懷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摘要)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外出遛犬不牽繩或者未即時清除寵物糞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一百元罰款。
來源:洪福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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